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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发文明确个人房贷二套房认定标准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05日09:43
  中广网北京6月5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6时40分报道,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通知,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进行了规范。

  通知规定,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居民家庭住房套数,应依据拟购房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实际拥有的成套住房数量进行认定。

  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果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或者借款人已经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或者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应对借款人执行第二套(及以上)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另外,对能提供1年以上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地居民申请住房贷款的,贷款人按上述规定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不能提供证明的,贷款人按第二套(及以上)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商品住房价格过高、上涨过快、供应紧张的地区,商业银行可根据风险状况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其暂停发放住房贷款。

  国务院近期决定,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对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大幅度提高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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