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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别地方社会弃婴养育标准低于低保线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7日07:36
  本报通讯员 成芳斌 本报记者 王斌

  长期以来,弃婴现象时有发生,在医院、车站、路边、大桥下、派出所或福利院门口,时而出现群众围观的情形,那些被遗弃的婴儿或被个人私自收养,或流入人贩子之手被转卖,并因此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

  为此,有不少人呼吁,在遏制弃婴现象的同时,民政部门应对社会弃婴予以养育。但是,《法制日报》记者调查发现,即便是通过民政部门对弃婴进行养育,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问题。

  民政部门养育弃婴面临三大难题

  据了解,目前,对社会弃婴的养育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儿童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一种是由专门从事家庭寄养服务机构组织分散养育。但是,因为经济力量不足等原因,基层投资建设儿童福利院较少,对社会弃婴的养育以家庭寄养为主。

  “目前,养育社会弃婴首先遇到的难题是,社会弃婴养育待遇标准过低。”一名来自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县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社会弃婴家庭寄养的养育待遇由弃婴养育费用和寄养家庭劳务费两部分组成。但是,基层民政部门在社会弃婴的养育待遇上并未截然分开,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待遇的标准太低,“有的甚至达不到低保线”。

  这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家庭寄养工作不规范也是一大难题。

  据了解,2003年10月27日,民政部颁布《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对家庭寄养工作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基层家庭寄养工作并没有按照这一办法严格执行。

  这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一些基层民政部门没有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选择寄养家庭和照料人。对有残疾的社会弃婴,基层民政部门只是随便安排一个想寄养孩子的平常家庭就算完事,并没有依照规定将残疾弃婴寄养到具备医疗、特殊教育、康复训练条件的社区家庭中。《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个寄养家庭被寄养儿童不能超过三名、寄养家庭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主要照料人应具有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但是,基层民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上并未按此规定严格进行。

  此外,民政部门与寄养家庭之间缺乏沟通。县级民政部门在定期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看望探访弃婴方面的制度并未建立,一年内只在春节和儿童节前夕进行两次常规性定期慰问,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主要依靠寄养家庭主动上门汇报。而一些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达要求、服务条件差。基层民政部门家庭寄养服务机构一般由民政局办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员来兼任,没有聘用具备社会工作、心理学、医疗康复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大都没有与寄养家庭签订寄养协议。

  “社会弃婴管理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也是影响弃婴养育工作的一大问题。”这名工作人员说,按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基层民政部门养育社会弃婴的经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列支,但是,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在财政预算上对社会弃婴养育经费严加控制,导致养育标准与当地居民人均生活水平的距离越来越大,家庭寄养社会弃婴工作停滞不前。

  体制不畅政策乏力是主因

  “社会弃婴家庭寄养经费的不足是造成弃婴管理不规范、养育待遇标准过低的重要原因,而社会弃婴家庭寄养经费的不足与近年来社会弃婴的增加又紧密相联。”对于弃婴养育面临的困境,来自基层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向记者分析说,社会弃婴管理涉及民政、公安、计划生育、卫生、妇联等多个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社会弃婴的调查,民政部门负责社会弃婴的养育工作,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和妇联也对社会弃婴情况的调查有着关键作用。但是公安部门在调查弃婴的父母时,并没有主动向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妇联调查情况,只是出具一份未查找到生父母的证明材料就算完事;计划生育、卫生部门、妇联因为不影响其业务工作,也往往不作深究;民政部门虽然希望查出弃婴的父母,但是在行政职能上鞭长莫及。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因经济实力不足,基层社会福利机构大都没有养育儿童的能力。民政部门因经费不足,只得将家庭寄养社会弃婴标准压得很低,家庭寄养者不但拿不到寄养劳务费,甚至还得贴钱养育弃婴。一些基层民政部门甚至因为“钱”的问题,而进行不规范的操作。

  “政策力度不大是造成社会弃婴管理经费不足的主因。”这名工作人员说,近年来,关于社会弃婴管理经费的全国性规定主要有三个文件,1997年1月21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的通知》和2003年10月27日颁布的《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都对家庭寄养社会弃婴的养育待遇及其经费来源有所规定,但是在家庭寄养经费的具体标准上不够明确。2009年6月9日民政部出台《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对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限定为每人每月1000元,并规定这1000元的标准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虽然在数量和费种上有了具体规定,但是力度不够,仅仅是个建议标准,而且基层民政部门在家庭寄养社会弃婴具体操作上,医疗费、康复费、教育费和寄养家庭劳务费都不在发放之列,寄养家庭究竟应该领到多少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标准并没有得到明确。“这个规定在基层的弹性很大,使得基层民政部门在执行养育待遇标准上困难重重”。

  弃婴养育应纳入民生工程

  有教育学专家认为,对弃婴实行家庭寄养是目前养育效果相对较好的一种供养方式,既能培养他们的社会交往能力和家庭观念,又能促进他们融入社会,有利于被遗弃儿童的身心健康。

  “规范家庭寄养社会弃婴工作,就必须把这项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日程,作为一项民生工程来抓。”这名工作人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社会弃婴家庭寄养工作的领导力度,根据这一工作所涉及党政部门的行政职能,统筹安排好社会弃婴的医疗、康复、教育、经费、养育等具体养育弃婴管理方面的各项工作,落实好各部门在社会弃婴家庭寄养工作上的责任。

  “解决弃婴问题,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弃婴调查责任追究制度,把社会弃婴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这名工作人员建议,建立弃婴调查责任追究制度,大力宣传弃婴行为的法律责任,严厉打击弃婴行为;在弃婴调查工作上,民政、公安、计划生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应互相配合、协同作战,把社会弃婴的产生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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