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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油气资源税实征税率低于5%

来源:北京商报
2010年06月08日05:22

  商报讯 (记者 张涵 实习记者 丁开艳)昨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新疆5家油气开采企业的资源税实际征收方案。根据方案,5家油气企业在任何开采环节都将按照各自的实际税率缴纳税款,而非根据此前公布的《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按照“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及“三次开采”分门别类地计算。

  在公布的数据中,仅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新疆勘探开发中心一家将以5%的实际税率进行缴纳,其他4家企业分别获得0.04%至1.73%的减征优惠。国税总局表示,实行减征优惠是为了 “保护资源及环境,提高资源回采率和利用效率”。

  对石油企业来说,特别收益金是除资源税外较大的一项支出。根据现行规定,当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时开始征收,采用累进税率,超过60美元/桶部分税率为40%。特别收益金一直被称为“暴利税”。资源税开征后,有消息预测国家将会在企业负担和税费之间做出平衡和绥靖,提高“暴利税”的起征点,以补偿征收资源税后给油气开采企业带来的损失。

  “截至目前,特别收益金是否调整仍然很难判断,最终结果还要看中石油中石化怎样和政府谈判。” 在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看来,由于在新疆地区拥有勘测及开采权的只有中石油、中石化,因此最终特别收益金是否会随着资源税的开征进行调整,实际上就是两大石油巨头与政府之间的一个博弈关系。

  “现行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种资源,新疆资源税改革只涉及石油和天然气,如果考虑在全国推广资源税,应该会有更多矿产资源成为资源税课税对象。” 张斌认为,资源税的推广不仅涉及地区推广,还涉及矿产范围推广。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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