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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晓阳首度谈及香港普选:基础是香港基本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08日09:02

乔晓阳在北京会见传媒时首度解释了普选的定义

  中新网6月8日电 据香港大公报报道,香港特区立法会将在本月底就政改方案进行表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再度就香港政改和未来普选问题发表谈话,做出正面回应,显示了中央政府的诚意。乔晓阳首度解释了普选的定义,他强调,普选的依据是基本法,而“普选”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

  香港特区政府7日宣布将政改方案交予立法会,乔晓阳随即于下午在北京举行记者会。他说,7日,香港特区政府向立法会提交了有关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改方案的议案。这个方案是经过3个月的公众咨询,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他表示,4月14日特区政府正式公布这个方案后他曾说过,这个方案符合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充分体现了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发展民主的原则,朝着扩大民主成分的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乔晓阳提到,最近一段时间,不少政团和人士在关注2012年政改方案的同时,也就未来普选的问题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他非常理解香港社会对于未来普选的关注。他注意到,在这些意见和建议中,比较集中的是要求中央明确未来普选的定义。

  乔晓阳表示,首先要明确的是,在香港实行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体议员由普选产生的依据是香港基本法,这是讨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的基础。中联办副主任李刚与香港各政团的交流过程中,大家都同意讨论香港未来的普选问题,要以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为基础。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共识,只有这样,“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才有共同的基础、共同的语言。”

  乔晓阳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全部议员最终要达至普选,这是基本法明确规定的。但对于什么是普选,基本法没有做出定义。乔晓阳表示,按照他的理解,“普选”的核心内容就是保障人人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从历史上来看,“普选”概念所强调的是不因财产、性别和种族等的差异而导致选举权的不平等。因此,通常所说的“普选”,是指选举权的普及而平等。不过,一如国际上的一般理解,有关选举的权力是允许法律做出合理限制的。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选举制度来实现普及而平等的选举权,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现实。

  乔晓阳指出,按照基本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2017年行政长官可以由普选产生,在此之后,立法会全部议员可以由普选产生。4月14日的谈话中,重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强调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时间表实现普选,是大家的共同目标。按照基本法的规定,从香港的实际情况出发,乔晓阳认为,未来两个普选办法既要体现选举的普及和平等,也要充分考虑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与香港特区行政主导的政治体制相适应,兼顾香港社会各阶层利益,以及有利于香港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只有这样,才符合基本法的规定,也才有可能在香港社会达成最广泛的共识。

  对于一些团体和人士提出未来普选时行政长官候选人的提名门坎高低和功能界别选举方式问题,乔晓阳表示,讨论这些问题都不能离开基本法的规定。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最终要“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这表明,未来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由一百名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没有什么可比性。普选时提名的民主程序如何设计,需要根据基本法的规定深入研究。至于功能界别,自从香港引入选举制度以来,就一直存在,要客观评价。

  乔晓阳表示,注意到香港社会对未来立法会普选时的具体制度安排还有许多不同意见,这完全可以通过理性讨论凝聚共识,不应该成为通过2012年政改方案的障碍。

  乔晓阳说,依法治港,严格按照基本法规定办事是中央处理香港事务的重要工作方针。他相信香港社会各界人士一定能够理解和支持中央的立场,坚定地维护基本法的规定,在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的轨道上讨论香港政制发展问题,推进香港民主不断向前发展。
(责任编辑:ren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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