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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狗入园咬伤男童 家长状告幼儿园获一次性补偿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6月08日15:31
  孩子在幼儿园被“野狗”咬伤,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家长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近日,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签订了一次性了断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孩子1.2万余元。从此之后,不管孩子出现任何情况,幼儿园不承担责任。

  2009年5月,付先生把自己5岁的孩子小仁,送到离家不远的一家幼儿园的中班就学。一天上午10点,老师带着小仁他们班的孩子到操场活动时,一只小狗突然窜进操场,一阵狂吠之后它一口将惊慌失措的小仁的左手咬伤,然后逃走。鲜血很快从小仁的手上流下来。事发后,幼儿园老师立即报警,并将小仁送到卫生防疫部门注射狂犬疫苗。同时,幼儿园也在最短的时间里电话通知了付先生夫妇。经检查,小仁的左手背和手掌心各有一处裂伤。

  在将近一个月的时间里,小仁又注射了4次狂犬疫苗,幼儿园承担了所有治疗费用。由于处理及时,此次被咬未对小仁的身体造成严重影响。去年6月1日,身体恢复正常的他回到幼儿园学习。幼儿园减免了他一个月的保育费700元和管理费和饭费等费用。

  虽然幼儿园恰当地处理了此事,但付先生一家认为,孩子在幼儿园被咬伤,不仅给孩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而且日后是否发病也未可知。因此他们要求幼儿园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双方协商未果,付先生夫妻以孩子的名义对幼儿园提起诉讼。要求幼儿园对小仁日后发病承担责任;承担相应后续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

  日前,红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幼儿园的代理人表示,愿意就本次事件给予小仁一次性补偿,以息讼了断。见双方均有调解诚意,主审法官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并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协议:由幼儿园一次性补偿小仁1.26万元,今后就本案所发生的一切事宜由小仁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担,幼儿园不承担任何责任。

  律师提醒

  调解书中尽量注明保留继续索赔权利

  击水律师事务所齐跃律师表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受害人可以得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如果造成死亡或者伤残的后果,还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因此,用一次性赔偿解决问题时,要考虑到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类情况,尽量在调解书中注明“将来若产生非常严重的后果,将保留继续索赔权利”。这样做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来源:北方网)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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