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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内鬼”出售个人信息击中刑法软肋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10日07:18
  法治观察

  李克杰

  6月8日,北京东方亨特商务调查中心等5家调查公司的9名“私家侦探”在朝阳法院受审。与他们同时“受审”的,是5名电信企业的员工,他们分别被指控犯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前述三项罪名在2009年2月出台,这5个人是新罪名出台后国内被揪出的首批通信运营商的内部员工(6月9日《北京青年报》)。

  社会的发展让人们的交往日益频繁,同时个人信息也大量留存于国家机关及其他公共服务单位。而在“信息就是金钱”的今天,由于制度的漏洞、观念的落后以及金钱的诱惑,使那些经手和保管个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未能很好地坚守道德底线,履行认真保护他人信息的职责,大量个人信息被泄露甚至被出售。这让许多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堪骚扰,不仅严重妨碍了公民的生活宁静权,有时还危及信息主体的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严厉打击国家机关和相关服务单位非法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防止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将非法获取、非法提供和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入罪,增设三个相关罪名,为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安全保障。一年多来,司法机关已经查办了一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案件,对社会和公众起到了较好的警示威慑作用。然而,相比而言,北京市正在审理过程中的这起首批涉及通信运营商内部员工的案件,则更具典型性,其情节和后果也更令人毛骨悚然。不仅如此,在笔者看来,这个案件还触及了刑法修正案(七)及相关条款的软肋,值得深入探讨。

  首先从本案的情节上看,来自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的5名员工向他人提供和出售的不仅仅是本公司掌握的用户信息,而且还充当“掮客”和“二道贩子”贩卖其他公司的用户信息。他们出售的不仅仅是客户的一般身份资料和手机号码等静态信息,还有他们利用自己处于特殊岗位的职务便利和技术特长,向他人提供和出售的用户通话清单、通话内容甚至手机定位等动态信息。而后者在我国只有司法机关依据职权,为了侦办案件需要严格履行法定程序,才能实施的侦查行为。这说明“电信内鬼”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异常恶劣,简直是肆无忌惮,无法无天。

  由于其情节上的恶劣性,因而也带来了意想不到的极其严重后果。据检察机关称,由于中国联通北京分公司网络运行维护部监控中心主任唐纳宇私自帮助调查公司掌握了手机定位技术,一名受害人因手机通话记录和基本信息被泄露,遭私人侦探定位,最终被仇家杀害于家门口。这就是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危害后果决不限于一般的“信骚扰”,其背后暗藏公民生命财产的严重威胁,事实上这样的恶劣后果已不再仅存我们的猜想和警示之中,它已经变成了我们不愿意看到和接受的可怕现实,它让善良的公众毛骨悚然。

  正是由于“电信内鬼”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笔者才注意到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惩处存在可商榷之处。因为“电信内鬼”的行为已经涉及到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仅非法出售和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并不能涵盖他们的全部犯罪行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同时,鉴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最严重后果,其刑法规定的三年以下和一年以上的法定刑就显得偏低,如果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处罚则更不能罚当其罪。看来,刑法的这些相关条款是存在明显漏洞的,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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