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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灯下黑”处长获刑10年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10日07:42
  本报南昌6月9日电 记者黄辉 通讯员吴云 陈长权 江西省南昌市路灯管理处原处长刘海元借路灯工程等项目大肆受贿百余万元,被人称为“灯下黑”处长。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刘海元有期徒刑10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海元在1998年至2009年担任南昌市路灯管理处处长的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80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04.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海元是在办案机关已掌握其收受胡某贿赂的线索,并在办案机关找其调查谈话期间如实交代其收受胡某贿赂人民币5000元及其他受贿事实的行为,系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行为,应从轻处罚。同时,鉴于刘海元自愿认罪,已大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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