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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彻查药品变相涨价 药价反暴利立法倒计时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19日16:24
  中广网北京6月19日消息(记者冯雅)针对媒体反映的部分药品在新国家医保目录公布前后大幅涨价的问题,国家发改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17日称,目前国家发改委已启动对新进入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药品的价格核定工作,对部分企业自主定价的药品,正研究“反暴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

  主持人:医药企业应对发改委定价的招数有哪些?

  记者:招数很多,举个例子,发改委或者地方物价主管部门要去核查药品的出厂价。这时,医药企业就想出了一个对策,比如一个药品出厂价明明10块钱,零售价是50块钱,类似这样出厂价和零售价相差太多的药品,将是发改委打击的对象。药品生产企业为了规避发改委的检查,就会和流通企业合谋签订假协议,把合同上的账面出厂价提高到30元,在合同之外,生产企业再私下把20元返点给流通企业。另外,有些企业先在产地省份以成本提高等名义涨价。由于其他省份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核查企业成本,就会参考产地省份的价格,而另外一些省份在制定价格时会参考周边省份的价格,这样,产地省份的价格就得以传导到各省,在发改委采集各省价格时,就会得到已经提升的药品价格。

  主持人:对于医药企业的突击涨价,国家发改委如何回应?

  记者:国家发改委表示,目前已经启动对新进入2009版国家医保目录药品的价格核定工作,正在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对于进入国家医保目录前,企业突击涨价的,将严格成本核查,属于不合理涨价的,定价时一律不予认可;对于进入目录后、政府定价前涨价的,将责令企业恢复原价。发改委还表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是药品最高零售限价,主要是“防涨价”。为了防涨价,发改委表示正在研究2招:第一招:研究制定新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在控制涨价的同时,将配合招标采购,促进企业通过竞争合理降低价格。第二招:对于企业自主定价,正在研究“反暴利”的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将依此打击恶意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实际上,在上述声明发出的同时,发改委制定的《药品价格管理法》已经完成征求意见工作,开始进入正式发布倒计时。6月初,多家医药行业协会就已经收到了《药品价格管理法》的征求意见稿。

  主持人:业内人士对于刚征求完意见的《药品价格管理法》有什么看法?

  记者:有业内人士认为,仍有漏洞可钻。比如,《管理法》规定,发改委制定价格时要对药品进行成本和价格调查,实行普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制度。在成本和价格普查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要求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报送药品成本、产销数量、交易价格等资料。在普查阶段,企业很有可能虚报成本,但是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只有在例外情况下才进行。按照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只在四种情况下,才应当进行专项成本价格调查,成本和价格普查信息无法充分反映情况的,有关方面对成本或者价格水平分歧意见大的,群众举报价格虚高且提供了一定线索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专项调查的其他情况。因此,市场认为,不管是发改委,还是地方物价局,面对2000种左右的医保药品,进行成本和价格专项调查实在是难以完成的重任。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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