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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黑名单”能否遏制行贿行为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1日07:16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至2008年,河南省执法执纪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880起,工程建设领域占21%,居各领域之首。

  但是,2009年河南全省司法机关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中,对行贿人(单位)处理的90人,仅占该领域行贿实际人数的19.7%

  2001年至2006年9月,河南省共对2.2万余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项目3841项,分别对2574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出了停止招投标、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1026人,其中党政纪处分664人,移交司法机关362人

  只严惩受贿者、索贿者,而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蔓延,使得行贿成为一项高盈利、低风险的活动。

  实行廉洁准入制度,是运用非刑罚措施进行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合理使用个人和单位的不良记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对行贿者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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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邓红阳

  “其实,行贿揽工程是建设领域的一个潜规则。说句实话,谁心甘情愿把钱送给那些贪官。”

  “这样的规定早该出台了,希望不会流于形式。”

  ……

  近日,河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联合发布的《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一经媒体报道,随即成为工程建设承包商热议的话题。

  过去,工程建设领域发生腐败行为,受到严厉惩处的往往是受贿者、索贿者,对行贿者一般是“网开一面”。不过,这样的局面即将面临破冰,根据7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河南省将实行“工程建设廉洁准入”制度,对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贿者,录入“不廉洁记录名单”,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

  “网开一面”

  加剧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蔓延

  《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纪委、监察厅了解到,2001年至2006年9月,河南省共对2.2万余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项目3841项,分别对2574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作出了停止招投标、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和罚款等行政处罚,处理违法违纪人员1026人,其中党政纪处分664人,移交司法机关362人。

  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全省不断加大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力度,一大批腐败分子受到了惩处。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2006年至2008年,河南省执法执纪机关查办商业贿赂案件1880起,工程建设领域占21%,居各领域之首。

  “一批厅级干部收受贿赂,插手工程建设项目,被开除党籍、公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其中,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局长包建民、河南省财经学院原党委书记徐兴恩、省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原校长张喜堂等腐败案件都十分典型。

  “但是,查结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对行贿人(单位)处理不力的问题。”这名负责人说,2009年全省司法机关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的案件中,对行贿人(单位)处理的90人,仅占该领域行贿实际人数的19.7%。

  对于这样的比例落差,这名负责人认为,由于没有把行贿人和受贿人一样处理,只严惩受贿者、索贿者,而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的蔓延,使得行贿成为一项高盈利、低风险的活动。

  “要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必须规范企业行为,实行工程建设市场廉洁准入制度。实行廉洁准入制度,是运用非刑罚措施进行社会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手段。合理使用个人和单位的不良记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对行贿者的一种惩罚,对行贿行为有一定遏制作用。”这名负责人表示。

  上网公告

  行贿“黑名单”事无巨细

  翻阅相关规定,记者看到,《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中规定,严格禁止通过行贿手段参与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库。

  而不廉洁记录名单公告的内容则将“行贿者”的相关信息“事无巨细”地置于“阳光之下”,其中包括:行贿单位或者行贿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行贿事实、处理依据和结果等。

  根据暂行办法,只要被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库,其后果便“相当严重”:对通过行贿手段承揽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限制参与河南省各级政府、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投资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包括从事项目勘察、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业务。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应当根据行贿数额,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行贿者”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行贿数额较大的,6个月至1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行贿数额巨大的,1年至2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行贿数额特别巨大的,3年至5年不得参与河南省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此具体的规定,是否具有可执行性?而其中首当其冲,引人关注的便是———不廉洁行为怎样认定?如何公布?

  据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不廉洁行为,特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行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分别对涉嫌违纪、违法的行贿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分别作出党政纪处理和刑事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审理报告、审判结论,是不廉洁记录名单录入的直接依据。河南省工程建设领域不廉洁记录名单库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立和维护。

  据介绍,河南省的县、市、省级纪检监察、审判机关及相关部门在查结工程建设领域的贿赂案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报同级发展改革委,县、市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上一级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接到有关工程建设领域贿赂案件的审理、审判结论及处罚决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不廉洁记录名单在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告。

  纪律严明

  禁止“黑名单”弄虚作假

  “一旦列入了"黑名单",就意味着一些行贿企业没有了市场。为了规避"惩罚"会不会有人操纵"黑名单"呢?”在欣喜之余,一些建筑公司的负责人也向记者坦露了心中的疑问。

  对此,河南省纪委有关负责人表示,《河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廉洁准入暂行办法》明确了不廉洁记录公告过程中的纪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为办法的实施提供纪律保障,并对在不廉洁记录名单的信息采集、公布和执行过程中,失职渎职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虑到主动行贿与因被索贿而行贿的主观恶性不同,被索取贿赂的单位和个人,以情节轻微认定,一般不列入不廉洁记录名单。”这名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法律溯及力的规定,7月1日之前发生的不廉洁行为,不予记录,不予追究。但在该办法实施前已作出党政纪处理、尚未作出刑事处理的,或已作出刑事处理、尚未作出党政纪处理的,都要记入“黑名单”。

  本报郑州6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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