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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结婚买房持枪抢劫金条续 一审被判处死缓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2010年06月22日07:49

  男子为结婚西安世纪金花持枪抢劫续:主犯被判死缓

    华商网-华商报讯 (记者 要露滋 实习记者武敦煌) 西安中院近日对去年发生在世纪金花的持枪抢劫案作出一审判决,朱云峰因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等罪名,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裴荆喜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有期徒刑6年。

  2008年11月,30岁的山西省河津市男子朱云峰通过裴荆喜在广东经他人牵线,用12800元从一姓谢男子处买了一把仿“六四式”手枪和4发子弹。

  2009年11月8日,朱云峰携带枪支等物从河津乘车到西安,并购买了假发套。当晚7时许,朱云峰经多次踩点后,佩戴假发、眼镜和棒球帽,进入世纪金花钟楼店“周大福金店”专柜旁,以购买金条为由,将价值29.5万余元的1000克金条拿在手中,趁售货员不备快速逃离。售货员发现后大声呼叫并追赶,保安张学良发现上前阻拦,朱云峰用枪向张学良射击,致张倒地后继续逃跑。当逃至钟楼地下人行道西大街南出口时,被追上来的另外两名保安抓获。法医鉴定张学良为重伤。

  2010年5月6日,朱云峰持枪抢劫案和裴荆喜非法买卖枪支案,在西安中院一审开庭审理。朱云峰在接受法庭调查时称,因去年准备与女友结婚时,女友家人提出必须要买房。因经济能力达不到,才想到铤而走险。之所以选择在西安作案,是因曾在西安上过学,对西安的地形比较熟。他当庭含泪忏悔,向受伤的保安和世纪金花表示歉意。

  法院认为,朱云峰有预谋地持枪抢劫金店,枪击致一人重伤,抢劫数额特别巨大;其还通过裴荆喜介绍非法买卖枪支一支,非法持有军用子弹,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之规定,犯抢劫罪、非法买卖枪支罪、非法持有弹药罪。裴荆喜犯非法买卖枪支罪。

  为表彰保安的英勇行为,去年11月12日,金花企业集团授予钟楼购物中心保安部“英雄卫士集体”光荣称号,奖励现金5万元。奖励受伤的张学良现金20万元,奖励参与追捕的杨晨珖现金10万元,奖励参与追捕的保安陈歆、李建、赵宁现金各8万元。并授予五人“英雄卫士”光荣称号。金花企业集团承诺从2009年11月1日起,这五名员工在世纪金花工作期间,每人每月补贴500元。

(责任编辑:李夏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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