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调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月缴存额上限增至1498元
晚报讯 自7月1日起,本市将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进行调整。其中,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08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09年月平均工资,同时,2010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1498元,比2009年度的1382元增加了116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2568元,比2009年度的2370元增加了198元。
昨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网站发布《关于2010年度上海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公布了2010年度(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本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的有关事项。
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认可,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的水平。
《通知》还指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职工本人和单位缴存比例各不低于5%,取正整数)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其缓缴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