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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运作引入淘汰机制 村长或将不由海选产生

来源:北京日报
2010年06月23日08:45

  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卫敏丽 赵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明确,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其职务将依法终止。

  针对修订草案此前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被评议不称职的处理的相关规定,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地方和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畅通民主评议不称职的村委会成员的退出机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相关条款规定中村委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应当主动辞职;拒不辞职的,应当启动罢免程序”的规定,修改为“其职务终止”。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增加规定,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提出了适当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时,各地普遍认为,村委会成员尤其是村委会主任,在村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较大,实行海选对候选人把握不准,实践中容易出现被判过刑的人、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品行恶劣的人以及年龄偏大的人被选为村委会主任的现象。各地建议增加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比如,对年龄规定一定的上限,对政治思想、道德品行、文化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特别是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

  一些常委会委员、部门和地方提出,为做好提名候选人的引导工作,应当对村委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条件提出适当要求。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拟限选举受托人范围

  避免拉票贿选等问题

  据新华社北京6月22日电(记者赵超 卫敏丽)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目前各地普遍规定村民可以书面委托投票。但有的地方提出,委托投票虽然可以提高参选率,但实践中容易引发拉票、贿选等问题,建议取消委托投票,实行严格的一人一票,或者对委托投票作出限制,只限于同一户口内的家庭成员或近亲属之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研究,建议在此次审议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中增加规定: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同一家庭户口内其他成员代为投票。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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