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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档别墅区违法搭建屡禁不止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6月23日08:44
(资料图片)

  上海宝山区华灵路灵石路口南华苑5号楼楼顶有一个被网友称为“上海最牛违章建筑”的两层木制鸽子房,但当有关部门依法前去拆除时,却遇到了难题:这座违章建筑鸽子房当时是作价18万元,随房子一起被转手的,现在的业主并非违章搭建主体,他是否应该承担违法责任,连专家意见也不统一。

  违法搭建曾经是大多数住房困难者无可奈何的举动,可是令人颇感“新鲜”的是,现在一些住房宽裕的别墅区业主更喜欢“违法搭建”,这在上海的别墅区已蔓延成风,屡禁不绝。业内人士指出,违法搭建产生的原因固然很多,但并不可逆转法律对其制裁。管理部门应该确定责任承担主体,坚决遏制“私搭风”。

  高档别墅区违法搭建成风

  夏女士家住徐汇区中海馨园28楼,早在2003年她就发现27楼的一住户在房屋平台上搭建违章建筑。2006年,这家住户又对平台上的违章建筑进行了扩建,新建筑体甚至已延伸到夏女士家的阳台边。夏女士曾多次要求楼下的住户拆除影响她家的部分建筑,但该住户拒绝拆除。今年1月,该住户又以平台房间漏水为由,在原来沥青房顶上增盖了一层阳光板,这一举动进一步激化了两家之间的矛盾。小区物业和居委会出面进行调解,然而因分歧太大,调解无果。物业随后多次向27楼“违建”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但是始终没有得到回应。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早在2004年,有451家住户的绿洲比华利花园,其中175户违法搭建,业主以港台商人为主的汤臣高尔夫别墅,违法搭建比例在40%以上,田园别墅中近四成别墅住房“动过手术”……

  那些尝到违建甜头的业主认为:“周围的人都在扩大自己家的房屋面积,能免费得到四五十平方米,何乐而不为呢?”

  违法搭建之门如何打开

  记者在阳光欧洲城别墅区了解到,由于开发商赠送给业主的车库设计存在“进深不足无法使用”的瑕疵,为此,不少业主找到开发商交涉,开发商只能“默许”业主扩建车库,由此打开了该别墅区违法搭建之门。

  大华·锦绣华城小区16街区去年上半年才交付,可没多久私搭现象开始蔓延,尤其是高层楼顶的露台被顶楼业主占为己有后,私搭现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了,这让负责该街区管理的物业公司有些措手不及。更令人惊讶的是,有的业主私搭出的面积竟达80平方米,俨然成了两套小房型住房。记者从物业管理部门了解到,该小区顶楼住宅设计比较独特,套内有楼梯可以直接通往楼顶露台,为楼顶搭建埋下了伏笔。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不动产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姚玲珍直言,按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是属于国家的,业主买下房子,得到的只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整个土地资源,包括“自家花园”都是公共资源。个别业主无论是在本身建筑上的私自改建,还是在花园绿地上的扩建行为都应该是违法行为。

  上海复旦大学社会系副教授、城市社区研究专家桂勇表示,对违法搭建处理的难点在于,最终的管理责任及承担主体需要确定清楚。

  物业房管城管都有管理难处

  针对业主的违建行为,复地太阳城(美墅)小区物业公司的曹经理表示很无奈,“物业除了发放整改通知书,向相关部门报告违规行为之外,根本管不了,可很多受侵害的业主还是要找物业算账。”普陀区祥和名邸独立别墅区的物业管理人员说,有些违建业主不仅对劝阻置若罔闻,个别人甚至还以“不交物业费”威胁物业,即使少数业主当时停工,时隔不久,又会悄然复工。物业虽然负责管理这个小区,但更多的还是服务,缺乏执法权,物业的整改行为没有任何效力。据介绍,曾经有物业公司以违反《业主公约》为由起诉违法搭建者,但由于物业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没有受理。

  那么,哪个部门有权查处违法搭建行为?按照上海市有关查处违法搭建行为的法规规章规定,在查处工作中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在公共绿化、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查处和对破坏房屋外貌的查处;而房管部门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内在建筑物本体内发生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查处。

  然而,房管部门在整治小区违法改建过程中发现,有的小区情况比较复杂,如有些是向高空发展,有些是在建造“地下室”,还出现了向绿化扩建“增肥”的状况,这也给房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困扰。也就是说,当违法改建的整治涉及到了房管和城管两个部门时,单靠一个部门不能将问题彻底解决。

  而城管部门对拆违执法也乐观不起来。浦东新区金桥功能区城管大队金桥分队一位负责人说,自从入驻阳光欧洲城小区进行管理后,执法遇上了很大的难题。在执法过程中会有许多环节要求面见业主进行调查取证,或由业主签收限期拆除决定书。“这些别墅区的主人,常常回避执法部门,使得我们无法按时走完调查程序,也为后来的拆违带来了难度。”城管部门也只能在施工现场用暂扣工具等方式进行阻止,这种方式也是治标不治本,许多业主还会卷土重来。

  虹桥正瀚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海容指出,虽然物权法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不受限制地肆意行使。该条款同时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一旦业主的行为超出了法律许可的限度,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记者 刘建)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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