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老太坐公交摔骨折
去年1月29日下午4点30分左右,冀老太坐322路公交车行至古荥镇八街路口时,车速很快,突然,司机张某来了个急刹车。
坐在车后排最中间座位上的冀老太从座位上跌下来摔伤。
“我坐的最后面的座位压根儿就没有扶手,他一刹车,我没有东西可抓。”冀老太回忆说。
老人随后被送到惠济区医院治疗。经诊断,她因颠伤导致椎体压缩性骨折、椎间盘膨出、左侧第8肋骨骨折。
住院治疗期间,老人家里先后花费医疗费近万元。
家人多次要求公交公司和司机张某承担相关医疗费用,但他们始终不肯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8月27日,冀老太将市公交总公司、司机张某及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共计7.7万余元。
公交总公司判赔6.2万
在法庭上,公交总公司拿出了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公交公司与司机张某是租赁关系,合同中约定“租赁物发生的纠纷由张某承担”,与公交总公司无关。
昨天,法院审理认为,司机张某由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冀老太受到人身伤害,所以冀老太要求赔偿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考虑到冀老太构成九级伤残等因素,冀老太要求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也予以支持,酌定为5000元。
公交总公司是公交车的产权所有人并对该车辆进行投保,张某作为具体承运人是以公交公司的名义对外运营的,二者的租赁关系不应成为公交公司不承担责任的理由。
由于冀老太不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最终,法院判公交总公司赔偿冀老太医疗费等6.2万余元,司机张某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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