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二审 拟明确候选人条件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6月25日00:05
  是否要对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提出资格条件?对于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代表而言,这的确是个问题。

  日前,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期间,关于候选人的资格成为与会者关注的焦点。

  在二审稿中特别增加:“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基层选出合适的“带头人”。而除了候选人是否应该予以资格限定之外,村民委员会任期亦成为此番审议中的焦点。

  村委会候选人有条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对于村委会选举候选人的条件,作出一些补充性规定。

  依照此前文件规定,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应由村民之间提名。但提什么样的人做候选人并无规定。

  “我完全相信我们广大村民能够自治,能够选出很好的领导人带领他们发展。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不合适的人当选的情况。”参与分组审议的方新委员表示。

  她说,目前农村基层干部选举也确实有三种人当选的情况,即致富能人、宗族势力、涉黑人员,特别是如果后两种人当选,又没有外部权力对其约束,就很可能会出问题。

  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增加规定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比如,对年龄规定一定的上限,对政治思想、道德品性、文化水平提出一定的要求,特别是不能有刑事犯罪记录。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山西省昔阳县大寨村党支部书记郭凤莲委员更指出,应明确规定“违反计划生育的和欠集体债务的,不得担任村委会成员”。

  “在审议的过程当中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对候选人的条件提出了很多意见,认为觉得有必要设定一些条件。”有参与立法工作的人士表示。

  立法者也有自己的顾虑:按照宪法与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民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除非是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其他的公民参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并成为候选人,是不应当设定先决条件的。

  在本次提交审议的二审稿中,于第15条中特别增加了一段: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的村民为候选人。

  “这是一个比较宏观的要求,后面有相关的条款规定具体的条件,授权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规定。”上述人士表示。

  任期年限争议

  按照现有规定,作为村民自治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委员可连选连任。在修订草案二审稿中,延续了上述的规定。

  “从我们宁波的实际出发,凡是村里干部换得少的,上任时间长的,这个村肯定是好的,如果干部像走马灯一样换的,这个村肯定是不好的。” 有过基层工作经验的全国人大代表郑杰民是5年一届的支持者。

  3年的任期,使得村委会委员容易产生“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着换”的心理,缺乏长远规划和打算,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除了考虑政策延续性之外,选举本身的成本问题也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房凤友表示:“随着农村外出务工经商人员越来越多,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组织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选举成本越来越高。”

  而坚持村委会每届任期3年的委员、代表,则更多从如何有效保障村民监督村委会委员权利的角度来思考。

  “村委会选举一旦完成,中途罢免成员很难,3年一选是村民最有效的监督形式。”该委员表示。

  对此观点,亦有参与分组审议的委员表示,这次法律修改中对村委会的监督增加了很多条款,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程序也更加完善,可以很好的解决任期延长到5年所产生的问题。

  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被评议不称职的,其职务终止”。
(责任编辑:renyue)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