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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应对实名举报予以回复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6日07:19
  本报北京6月25日讯记者陈丽平今天在京闭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监察法的决定。新修改的行政监察法增加了举报制度的规定。

  新的法律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受理举报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回复。监察机关应当对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举报人的有关信息透露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使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因此,对举报人的保护应更加严格。新修改的法律明确了对举报泄密的法律责任:泄露举报事项、举报受理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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