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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小学生意外夺命 楼上73住户全成被告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26日10:56
  中广网北京6月26日消息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8时15分报道,放学回家路上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中,深圳一位小学生的意外身亡给他的家庭带来了难以抚平的悲伤,而他的父母随后将旁边大厦北侧73户业主和物业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创造了全国高空抛物类案件被告人数之最。

  最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推翻了对本案一审只判物业公司担责的判决,判决73户业主每户赔偿4000元,物业管理公司不再需要赔偿。如此庞大的问责被告群,依据何在?物业公司为什么转眼又没了责任?我们现在来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洪道德教授,请他为我们分析点评。

  主持人:这个案子让我们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被告人数实在庞大,73户业主最后被判共同承担责任,这里面依据何在?会不会存在一些执行上的困难呢?

  洪道德:就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讲,主要是《民法通则》里面的公平原则,也就是说通过公平原则把损失后果由有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的这些人分担一下后果,也就是说这种判决不意味着73户人家都是侵权人,不是这个意思,而是说从公平这个角度讲,大家来分担一点。由此又产生了一个证据上的证明原则,就是说这73户人家除非他们能证明自己确确实实没有进行这样的危险行为,才可以免责,否则的话大家分担一下,是这么个概念。但是这个原则从今年7月1号以后就非常具体落实到标准上了,我们国家的侵权责任法已经有这方面比较明确的规定。

  像刚才讲的,如果执行上面会不会很困难?那当然了,73户人家,不一定人人都住在这儿,或者说不是什么时候都住在这儿,从这个角度讲,审理此案肯定比执行一个被告带来的麻烦要多得多,但是法院判决的时候不能因为以后的执行很困难就不那么判。

  主持人:还是要按照法律规定来。

  洪道德:对。

  主持人:另外我们看到了在一审和二审之间有一个变化,一审判的是物业公司担负责任,现在这个二审是判物业公司免责,您分析,这当中的原因可能是什么?

  洪道德:我想可能是基于这样两个情况,一个就是说,造成这个玻璃掉下来这一面,可能没有属于物业公司管理的这一部分,也就是说所有的窗户全部都是业主的,没有公共的窗户就不可能有人站在公共的窗户里面往外扔东西,这是第一个,就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一点。第二个有可能已经查明了玻璃是有人投掷下来的,而不是楼本身的某扇玻璃不牢了掉下来了,从这个角度讲,物业公司没有义务去要求每个业主,要保证每个业主不进行这种损害他人的行为,从这个角度讲,也就是说在这起意外事件当中,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失职的地方,没有没尽到责任的地方,所以他也就不用承担相应的后果。

  主持人:实际上这种高空掷物的案例我们不只一次听说,掷玻璃的,掷花盆的,好像不同的案例具体判法也不尽相同,到目前为止有没有一个对待类似案件的统一标准,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会不会带来对类似案件更明确的指向?

  洪道德:是这样,这个分析非常正确,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坠物或者从建筑物往外抛掷物品造成别人损害后果的话,有可能造成这种后果的所有人,除了确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样的危险行为以外,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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