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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从内部监督到解决争议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28日09:54
  聚焦行政复议法修订

  本报记者 李立

  编者按

  今年,国务院将行政复议法修订列入了立法计划。行政复议事关争议化解、依法行政、社会维稳等,完成好这部法律的的修订,意义重大。

  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建立于20年前。1990年12月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开始形成。1999年4月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二元行政救济体系正式确立。2007年5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又使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社社会矛盾、特别是行政争议急剧增加,客观地讲,行政复议制度日益呈现出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的一面,行政复议制度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近日联合举办了“行政复议浙江论坛”,邀请理论界、实务界共同探讨完善善行政复议制度的思路,为修订行政复议法提供理论支撑。论坛上,与会者畅所欲言,就行政复议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题,如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行政复议的体制机制、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与信访、诉讼等相关制度的衔接等,展开深入探探讨。

  本报从今天起,推出“聚焦行政复议法修订”专栏,重点介绍“行政复议浙江论坛”上发出的一些颇有价值的声音与观观点,以进一步明晰行政复议制度发展方向。

  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被摆在“行政复议浙江论坛”众多议题的首位。该论坛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联合举办。

  “十年前,制定行政复议法时,大家对行政复议功能的认识,存有很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内部层级监督制度;另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一种救济制度;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至今记忆犹新。

  争议持续至今,应松年认为“现在的认识已渐趋一致”,即行政复议具有多元功能,但最根本的,行政复议更多是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从内部监督、自我纠错为主,转向救济权利、化解争议为主,多数与会者认为,这才是行政复议制度的完善方向。

  偏重内部监督定位欠妥

  功能如何定位,直接关系到行政复议立法的价值取向,关系到行政复议制度的具体构架。

  “2007年之前,我国行政复议制度整体设计均偏重于内部层级监督功能。直至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出台,标志着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定位朝着解决行政争议、促进依法行政的方向发展。”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林依钦介绍。

  按现行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制度”。

  这种功能定位带来了什么?

  南开大学教授付士成认为:“层级监督的定位,对复议制度设计产生重大影响,比如,行政复议决定要由行政首长批准;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审查不公开;申请复议条条框框较多不方便申请人、忽略办案调查制度、证据制度等等。”

  “这种制度暴露的问题包括,机构、人员设置不中立不独立,程序不公开不公正不对质,难以客观公正。于是,很多老百姓不选择不信任。”付士成说。

  林依钦表示:“要求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复议实施内部监督,是很难发挥真正作用的。且不说办案频遭阻力,其实行政首长是否愿意运用行政复议来处理问题都存在不确定性。”

  湖北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杨良顺认为:“这种功能定位的不准,事实上既起不到监督作用,又损害了行政复议制度该有的公信力。”

  “到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出台,条例体现了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位探索,相应的具体制度,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解、调解,推出方便申请人措施,审理方式也明显有改进。”付士成说。

  突出争议解决权利救济

  据介绍,目前世界各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大体分三种模式:

  一是行政诉讼强大、独立的行政复议不够发达的欧陆模式,主要以德国为代表;二是行政复议高度司法化的英美模式,主要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三是救济优先、兼顾监督的东亚准司法模式,主要以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韩国近年来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为7∶1,复议占88%,台湾为75%。

  从域外情况看,把行政复议定位于行政纠纷的化解机制,突出其行政救济功能,已是大势所趋。

  多数与会者认为,这也是我国正处社会矛盾多发期的要求。

  处于转型期的我国现阶段,行政争议量大面广,时常伴有群体性因素,且大多集中在土地征收、城镇拆迁、企业改制、劳动社保等“热点”领域,成因错综复杂,政治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很大,稍有不慎就容易引发连锁反应,需要依法妥善处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直言:“我认为行政复议就应该定位于争议解决、权利救济,老百姓不可能为"监督"行政机关找上门。”

  林依钦说:“只有定位于解决争议的角色,行政复议才能适应社会需求,有所作为。绝大多数群众申请行政复议,是要解决切身利益问题。”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夏利阳提出,化解争议不仅指个案解决,还应该增强政府公信力,做到政府维护社会公益的平衡。

  把握公正便捷有效运行

  那么,围绕以争议解决、权利救济为主的制度设计,最需要考虑什么?

  应松年表示:“任何解决争议的制度,其核心要求都是公正。这对于设置在行政系统内的行政复议制度来说,尤其重要。行政复议制度天生的是"自己当自己的法官",因此各国都在逐步完善,保证复议机构和人员的中立地位,保证在办案中不偏私、不歧视,排除不相干因素的影响,以提高公信力。”

  林依钦具体谈到三点:第一,公正。尽管这一点在行政复议法已经作为一项原则,但在原则落实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平等对待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程序公开透明,允许申请人、第三人参与到复议程序中;充分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让他们有机会、有场合表达。

  第二,效率。同样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渠道,行政复议应不同于行政诉讼,应体现高效,如程序便捷,能够尽快作出决定等。

  第三,灵活。行政复议要能发挥行政管理的灵活性,多种手段化解纠纷。复议决定不能局限于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及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等。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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