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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举报人要靠制度(组图)

来源:中国广播网
2010年06月30日07:28
  举报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政治权利。人民群众通过举报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群众举报的线索是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来源,在反腐败斗争中起着重要作用。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柯汉民介绍,近几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每年受理10多万件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线索,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大量案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中,群众举报或通过群众举报深挖出来的职务犯罪案件占立案总数的70%以上。

  对举报人的保护是举报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是确保人民群众监督权实现的必要手段。我国在对举报人保护方面现状如何?举报人保护需要从何处着力?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首次检察举报工作论坛,来自高等院校、理论研究机构的部分专家学者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全国有关省级检察院分管院领导和举报中心主任围绕检察举报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尤其是完善举报人保护制度积极建言献策。

  不能让举报与

  危险同在

  刚刚过去的一周是全国检察机关统一开展的第十二次举报宣传周,“依靠群众,反腐倡廉,服务大局”是今年宣传周的主题。

  此前,一则“约70%的举报人程度不同地受到了打击报复”的报道引起社会热议,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出面澄清该报道“与实际情况不符,是不客观不准确的”。但是,举报人保护问题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尤其是随着一些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甚至迫害致死等典型案例的披露,如何保护举报人的问题一直触动着公众敏感的神经。

  有专家指出,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许多人不愿举报的原因之一就是害怕遭到打击报复。

  “这种现象的存在,不仅影响了群众举报的积极性,制约了举报权的行使,而且阻碍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有专家表示, 不能让举报与 危险同在。

  有专家指出,我国的检察机关举报人保护制度经过多年发展,已经由当初的保密、保护人身不受侵害发展到涉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多项领域,受保护的人员范围也由举报人拓展到其近亲属,日趋完善的法理与人权的研究为保护举报人制度的修改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使现代化的保密手段得以实现,对举报人保护重要程度的认识已经被提高到一个空前的高度。但是,因为我国现代法治的起步较晚,伴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有的保护举报人的手段依然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滞后的实际情况。

  通过立法保护

  公民举报权利

  “举报权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应受保护的基本权利,必须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具体化才能够得以真实有效的保障与实现。”有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对举报人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概括而笼统,缺乏可操作性,通常都是些实体性的规定,没有实施性的具体规定,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有矩难循”的情形。

  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杜绝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有专家指出,制定举报人保护法或举报法刻不容缓。立法部门应当在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基础上,尽快制定专门保护举报人的法律。此法律不仅要规定事后救济制度,更要积极借鉴和探索对举报人及其亲属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加强对举报人的事前、事中的保护和事后救济。

  深圳大学邹平学教授建议把保护举报人权利作为举报法律体系的逻辑起点和归宿,在明确举报人的权利范围、受理举报机构的责任和义务、完善举报程序制度、建立与举报权利保护有关的保密制度、举报人安全保障制度、举报人受益制度、举报人权利救济制度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和制度创新,以构建完备的公民举报权保护体系。

  预防为主

  防惩结合

  举报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是首要保护对象,它是关系到举报制度能否正常运作、能否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的一个重要环节。有专家认为,我国对举报人的安全保护是以事后的惩罚制裁为主,预防性的手段仅局限于举报线索的保密,这种保护方式显得手段单一和力度薄弱,效果难以令人信服。

  “防患于未然”才能够真正给举报人以预期的安全感,消除被打击报复的顾虑,应建立起“ 预防为主, 防惩结合”的举报人安全保护机制,重点突出预防性的制度建设。为此,专家建议:

  建立举报人安全的风险评估机制。司法机关在举报人举报之初,受理举报线索之时,应对举报风险等级进行评估,及时启动有关举报人保护程序,采取相对应的措施。

  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紧急保护机制。举报人在举报后,只要举报人发出人身安全需要保护的求助,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出警处置。检察机关可根据举报人的申请,监督公安机关对举报人提供的紧急保护。

  建立举报人安全的特殊保护机制。对举报有关重大案件线索或有组织犯罪的具有特殊贡献的举报人,可借鉴国外对举报人的身份重置、异地安置制度,可以按照举报人自愿原则并且不低于原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将举报人秘密调动工作或迁往异地,给举报人提供基本的社会生活保障。

  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家工作人员打击报复实行零容忍制度,一经调查核实有打击报复行为,一律予以严惩。

  强化保密责任

  严防信息泄密

  当前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原因之一就是举报信息的失密,信息保护的严密与安全,是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的第一道屏障。

  有专家建议,应充分利用好现代科技手段,提倡网上举报和密码举报。对现代化手段的举报应采取相应的现代化的保密方式,不给通过高科技手段窃取举报信息的行为以可乘之机。同时在接受举报中可以采用视频、音频传送等特殊方法,获取和保护举报信息,以便隐藏好举报人的身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利益。

  有专家建议司法机关要强化对举报人的保密责任,尊重举报人权利:举报人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或者明确向受理机关提出不得暴露身份;在举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举报人可以拒绝直接充当证人;当举报人以普通人身份到法院出庭作证时,对可能导致其身份暴露的提问时,可以拒绝回答。

  有专家建议,为杜绝泄密现象的发生,应严格泄密责任追究。无处罚就无责任,对于泄密者或泄密单位,一律严惩。

  救济补偿与

  举报奖励并重

  为加大举报人抗衡被举报人能力,专家建议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奖励和保障制度,学习国外重奖举报人的办法,加大奖励力度,通过重奖来鼓励举报人积极举报。

  有专家建议,对所有举报有功人员均实行奖励,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同时,奖励制度的设计应遵循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否则许多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不会举报和提供信息。

  有专家认为,国家应建立健全对举报人的救助和补偿制度。包括:建立举报人风险基金和对举报人进行特殊援助。对于因举报被报复而产生的民事侵权案件,建立特殊证据规则,即对被举报人对举报人进行报复又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举报人有权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赔偿或终止侵害。对于在举报活动中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如交通费、住宿费、通讯费、邮费等,在案件查办后检察机关应当给举报人予以足额补偿。

  安徽阜阳

  官员报复举报人获刑(案例链接)

  今年2月8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阜阳市颍泉区区委原书记张治安受贿、报复陷害,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报复陷害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张治安犯受贿罪、报复陷害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汪成犯报复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张治安编造了举报人李国福有关问题的信件,指使时任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汪成对李国福进行查处,以实现对李国福打击报复的目的。颍泉区检察院原检察长汪成明知张治安报复举报人李国福而迎合张治安,滥用检察权,违背事实和法律违法办案,利用上述举报信,安排检察人员以贪污、受贿等罪名对李国福逮捕和提起公诉。2008年3月13日,李国福收到起诉书后自缢身亡。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张治安为报复举报人,伙同汪成滥用职权,编造事由对举报人及其亲属追究刑事责任,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对国家机关的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汪成身为检察长,在明知张治安意欲报复陷害举报人的情况下,无视法律规定及检察机关办案程序,强行推动李国福案件立案侦查及审查起诉,两人为进一步报复李国福,完全背离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责要求。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情节、后果及张治安和汪成在共同犯罪的地位和作用,法院以报复陷害罪判处张治安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汪成有期徒刑六年。(宋方方整理)

  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案件中

  三成职务犯罪来自举报(延伸阅读)

  近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通报,2007年至2010年4月,北京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1026件1192人,其中线索来源系群众举报的307件,占立案数的30%。

  北京市各级检察机关举报渠道多种多样,从以往传统的来信、来访举报,发展到通过举报电话自动受理系统举报、录音举报、传真举报、网络举报等。一些基层检察院还通过设立检察官联络室、信访电子邮箱、举报专用信箱、专用邮政信箱代码以及实行举报、控告、申诉信件平邮、挂号免费、开发案件查询系统等,为群众举报职务犯罪提供了多种途径,更加方便群众举报和查询。

  2007年至2010年4月,全市检察机关举报中心共收到举报职务犯罪案件线索13118件。2009年5月31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开通了“12309”举报电话,截至今年5月25日,共接到群众举报电话22198个。(王 玉)(记者 廖文根)
(责任编辑:肖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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