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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银行股东资质出新规 央企金融版图扩张受限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7月01日00:08
  “平深恋”一直不缺乏看点,但其还可能成为一项监管新规的“践行者”。

  多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透露,今年4月下旬,监管机构下发《加强对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资格审核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

  在深发展对平安寿险定向增发获批后,中国平安如愿成为深发展第一大股东,持股29.9%。但问题随之而来,如果监管部门认为深发展和平安银行属于同质银行,则中国平安只能保留一家银行的控股权。

  而市场上一度流传吸收合并和卖掉平安银行两个版本。最新消息显示,深发展拟将吸收合并平安银行,中国平安因此将持有深发展51%的股权。如若其然,“平深恋”似乎将成为《通知》的一个典型实践者。

  除深发展外,《通知》关于“两参”或“一控”的规定对10家上市中小银行影响不大,但对于同时成为广发和华夏银行大股东的国家电网而言,日后在谋取银行控股股东地位时,或者需审慎而为。

  6月30日,一家城商行高管称,目前,多家城商行正如火如荼地开展增资,投资者中不乏央企身影,依据《通知》要求,央企参股城商行的上限为2家,这就要求央企在谋求产融结合时,不宜单纯以投资机构的数量论英雄,而是战略合作的深度,择优而入。

  据本报记者调查,国电集团在成为河北银行第一大股东之后,将于近期与石嘴山银行签署协议,成为后者的战略投资者。

  避免同业竞争

  此前,如何界定中小银行的主要股东,成为市场关注的问题之一(参见本报4月28日9版《告别多选 银行股权买家将受限》)。

  知情人士称,《通知》所指中小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中小商业银行5%以上(含5%)股份或表决权且是银行前三大股东,或非前三大股东但经监管部门认定对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监管部门要求,在实际审核主要股东资格时,应坚持以下审慎性条件:第一,同一股东入股同质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超过2家,如取得控股权只能投(或保留)一家。并应出具与关联企业情况、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及其参股其他金融机构情况的说明。第二,主要股东包括战略投资者持股比例一般不超过20%。对于部分高风险城市商业银行,可以适当放宽比例。

  “这样的规定是好的,既体现了银行业经营风险的特点,也有利于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6月30日,一家中小上市银行董秘在接受本报记者咨询时表示。

  原因有二,其一,应该提倡股份的相对集中,因为股份制的特点是股权分散,但如果没有一个主要的控股股东,以及多名主要股东,事实上就没有人对银行的经营管理、经营决策负最后的责任。其二,相对集中又不能让一家企业包揽太多,也是为了避免同业竞争,一个企业投了太多银行,就会构成关联关系,《通知》的出台将更好地保护公平的竞争环境。

  多位银行人士直言,有些大企业确实有控制银行的想法,尤其是一些城商行容易被单个企业控股,因为所需要投资的金额不大。

  对此,一位城商行高管称,对中小银行主要股东的规范管理,目的是防止非金融企业控制金融企业而带来的风险,毕竟央企不是金融控股集团。

  接受本报记者采访的两位券商研究员均表示,首先,《通知》的深意是避免出现同业竞争,“同一股东参股多家银行,必然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关联交易”;第二,如果强势股东介入,会削弱监管的有效性,所以,应在准入时予以规范。

  此外,《通知》在对主要股东参股银行数量作出限制时,还要求主要股东出具资金来源说明,以及正式的书面承诺。

  这些承诺包括,不谋求优于其他股东的关联交易,并应出具银行贷款情况及贷款质量情况说明(经银行确认);不干预银行的日常经营事务;自股份交割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该银行股份,并在银行章程或协议中载明,到期转让股份及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应取得监管部门的同意;作为持股银行的主要资本来源,应承诺持续补充资本;不向银行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

  “现在组建新的金融企业,股东都要出具类似的承诺书,包括村镇银行。”前述城商行高管说,“股东持股比例高了之后,必然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容易出现不正当的干预行为”。

  不过,一位投行人士称,上述各项承诺的原则性较强,在实际操作中会引发一些争议。在他看来,参与银行经营决策是大股东的天职,但是否越位,是否构成干预,或者施加不当的指标压力,有时难以把握平衡,且会给外资股东造成理解上的障碍。据其透露,目前一家中小上市银行的再融资即遇到此类问题。 央企“潜伏”城商行增资

  “近期,在一些城商行的增资扩股中,尤其是西北地区,央企进去之后,都要达到20%的持股比例。”前述城商行高管称,此类情形较为显著,所以要进行限制。

  “我们也遇到类似情况,有的企业集团痴迷控股、入股金融企业。”6月30日,中部某省的银行监管人士告诉记者,为规避《通知》的规定,少数集团公司可能会采取设立众多法人机构,进行投资参股银行机构的做法。

  目前,中石油和华润集团分别拥有昆仑银行和珠海商行的绝对控股权,而更多的央企则积极谋求中小银行的战略投资者身份。

  国电集团便是一例。河北银行(原石家庄商业银行)网站显示,该行第一大股东是国电电力发展有限公司(600795.SH),持股3.92亿股,占比为19.60%。公开资料显示,国电电力是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下称“国电集团”)控股的全国性上市发电公司,是集团在资本市场的直接融资窗口和实施整体改制的平台。

  近日,国电集团西进。6月30日,宁夏石嘴山银行董办人士透露,该行将于7月2日与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国电资本”)签约,引入后者作为战略投资者。国电资本是国电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于2009年12月成立,注册资本15亿元,定位为国电集团金融资产与管理的平台。而石嘴山银行也是2009年刚刚成立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另一家央企——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电力财务公司,目前分别持有广发银行20%、华夏银行11.94%和光大银行2.45%的股权。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国家电网一直谋求控股一家商业银行,目标可能是郑州银行。

  6月30日,为求证上述传闻是否属实,本报记者致电郑州银行董办。该行董办一位女士表示“没听说过此事”,并称“不便透露,也没有义务透露,所有信息都在年报上”。但该行网站上只公布了2008年的年报,前三大股东分别是郑州市财政局、河南投资集团和百瑞信托。由于无法了解该行2009年股权结构的变化情况,记者数次致电郑州银行董办,但均无人接听电话。

  “大央企资金实力雄厚,又没地方投,于是想投金融企业,总认为金融企业利润高,而且未来发展空间大,股权增值空间也很大。”前述城商行高管直言,以前虽然没有成文的规定,但实际上监管部门也不允许企业同时投资多家银行,此番更为明确,投资同质银行不超过2家。

  他进一步指出,目前由地方银监局负责审批城商行的增资扩股,但有两类股东需要上报银监会审批,一是异地股东,二是持股比例10%及以上的股东。

  上述银行监管人士建议,大型企业集团不要一股脑的去参股、控股某一个金融企业,然后不断扩张,形成一个金融版图;因为产融结合不是机构投得多,而是注重实质,做深、做好。
(责任编辑:郭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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