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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称民警造假将其送精神病院 告公安局被驳回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7月01日01:54
  本报讯 (记者李超)市民程刚(化名)称,因与邻居发生矛盾,被民警送进精神病医院治疗58天。他起诉海淀公安分局行政行为违法,并提出赔偿10.1万元。

  昨日,海淀法院宣判,程刚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原告:“没病”被强制送医

  2007年10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村民程刚,被镇派出所民警送到精神病院,住院治疗58天。程刚称,上庄镇派出所民警伪造家属承认他有“精神问题”的笔录,并冒用签名,误导医生做出诊断。

  警方称,程经常与邻居发生矛盾,在家属不配合工作的情况下,才将其送医。

  2008年6月,程刚以“非法执行精神病强制治疗行为”为由,起诉海淀公安分局(本报2009年10月29日报道)。

  2008年9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几次庭审时,原告程刚多次强调自己没有“病”,警方造假笔录。被告海淀警方也表示,行政行为合法,拒绝民事赔偿。

  法院:原告无证据证明作假

  诉讼中,海淀警方提供了程刚父亲程学的《询问笔录》,用以证明程刚有“精神问题”。而该笔录中“程学”签字的真伪,成了原被告争议焦点。

  法院判决书称,被告提交的《询问笔录》第一页鉴定结论为,该笔录中的“程学”签名不是程学本人所签,法院对第一页笔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鉴定机构不能对《询问笔录》后三页中“程学”签字是否为程学所写做出明确结论,或认为检验条件不充分终止鉴定,而原告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后三页询问笔录中“程学”的签名不是程学本人所签,故法院对后三页笔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针对原告程刚提供的医院诊断、证明其“未患精神病”的证据,法院认为,这些证据形成时间在2007年之前,无法证明2007年其被强制治疗时的身体及精神状态。

  法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对原告做出强制治疗决定的过程中,履行了审批、制作询问笔录、告知等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宣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程刚表示对判决不服,将于近日提出上诉。

  追访

  盗用我名字 只有我才能作证


  程刚的父亲程学称,在6月3日的庭审中,他经过法院准许,作为证人出庭。

  “从来没当过证人,那天特别紧张。”程学说,当天在法庭外等了很久,直到工作人员叫他进门。庭上,工作人员把一份笔录复印件给他看,随后法官询问签名是否由他所签,他看了之后说这并非他的签字。

  “法官说作伪证要负法律责任。”程学称,随后,他在相关材料上签了字。

  当得知自己的证言未被法院采信,程学表示不理解。他说,笔录盗用我的名字,只有本人才能作证啊!

  讲述

  不敢为儿子找对象


  “知道判决结果,我的血压一下高上去了。”程学说,从2007年开始,一家都在为此事奔波。因多次受到刺激,程学曾多次因为高血压而晕倒,而妻子也是多次病倒在床。

  程学说,因为程刚曾被关进精神病医院,村民们看待他们的眼神跟以前不一样了,开始避开他们,也总会在背后纷纷议论。为此,一家人的精神状态都不好。前阵子,曾有人给儿子程刚介绍对象,但得知儿子的“前科”后,就不同意了。他不敢把此事告诉程刚,从此,他们也先不想这事了。现在一家唯一的念头是早点把官司打赢。

  程刚则表示,他会继续上诉,直到为自己讨回说法。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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