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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一造船公司安保部长醉驾一审被判11年(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01日12:29

  1日,扬州大洋造船公司安保部部长孙福成醉驾,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崔佳明 摄

  中新网扬州7月1日电 (记者 崔佳明)1日,江苏扬州市第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起诉的醉驾肇事案,在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因为醉酒驾驶,最终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严重后果的犯罪嫌疑人扬州大洋造船公司安保部部长孙福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被告人孙福成,男,1963年出生,扬州大洋造船公司安保部部长。

  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1年2月10日晚,被告人孙福成在位于扬州市区泰州路的田园肥牛饭店大量饮酒后,驾驶苏KU6001帕萨特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江都路接近东园饭店路段。从后面撞倒李某驾驶的苏K28644号二轮摩托车,接着,又在东园饭店十字路口从后面冲撞徐某驾驶的苏MT6833号轿车尾部并从左侧碰撞马某驾驶的苏K00328号轿车。此后,被告人孙福成继续驾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文昌路曲江公园附近,从后面冲撞杨某和驾驶的苏K0E681号小型汽车的尾部,接着,被告人孙福成驾车掉头继续行驶。

  当其由西向东行驶至解放北路与花园交叉路口时,从后面猛撞朱某驾驶的苏KAJ505号小型客车,造成该客车后排乘坐人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他乘坐人员不同程度受伤,该客车被冲撞后失控撞倒道路北侧路灯杆,被告人孙福成驾驶的轿车又冲向道路北侧的人行道,冲撞停放在此的苏KAG455号轿车以及电瓶车等物品,后直至撞墙停车。

  经检验,被告人孙福成案发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72.6毫克每一百毫升。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田某因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另一被害人田某,左肱骨外科颈骨折、左尺骨鹰嘴骨折,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孙福成的亲属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对其他部分公私财产损失已经进行了赔偿。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福成无视国家交通安全法规和公共安全,醉酒后驾车行驶于车辆密集的城市道路上,对公共安全构成直接威胁,在发生追尾交通事故后,仍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继续驾车行驶,在较长的行驶路途中多次撞击同向车道正常行驶的机动车,最终造成1人死亡、多人受伤以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福成曾在部队受教育多年,转业到地方工作亦有多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初犯,且事发后认罪悔罪,全部赔偿了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被害方家属现场告诉记者,对孙福成有再多的怨恨与埋怨,都无法让我们的亲人复活或减轻痛苦,我们只希望这件事情可以给其他人敲响警钟,希望不再有酒驾。
(责任编辑:徐永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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