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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7月02日17:50
  新华网北京7月2日电(记者王敏)全国总工会日前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加大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

  工资集体协商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大力度,全面扎实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重要性、紧迫性,将其作为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实现职工收入正常增长和预防、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和冲突的重要制度保障,在扩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面的同时,切实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级工会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探索解决劳务派遣工、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同工同酬问题,着力提高一线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全总要求,围绕上述目标,各级工会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制度,将企业要约与区域、行业集中要约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基层工会要主动向工资集体协商未建制、拒建制、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行为,由地方工会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置,并对逾期不改的应配合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把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

  在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的同时,全国各级工会还将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规范化水平。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关于开展集体协商的规定,进一步推动健全和完善集体协商要约、集体协商指导员、激励约束、履约监督检查和争议调解处理等制度机制。

  此外,各地工会要积极参与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关于工资分配的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将集体协商机制逐步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轨道;争取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程序、信息提供等设立必要的强制性条款,强化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和履约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必须提交职代会审议通过、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报告,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监督检查作用,确保工资集体合同的严格履行;对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要代表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全国各级工会还将进一步加强分类指导,采取灵活多样的要约形式和协商方法,确定不同的协商重点。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突出协商工资支付保障,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同时,适应很多地区块状经济、集群经济发展的特点和中小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的实际,根据同行业、同区域职工相同或者相似利益诉求,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有效解决一些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工会在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不敢谈”“不善谈”等问题。通过明确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主体,把握协商范围,选好协商代表,突出协商重点,规范协商程序,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提高实效性,形成区域谈底线、行业谈标准、企业谈增长的多层次工资集体协商格局。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能否全面扎实推进、取得实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会干部的能力和水平。为此,全国各级工会将进一步加强工资集体协商队伍建设,下大力气努力建设一支懂法律、能代表职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善于协商协调的工会工资协商干部队伍。把提高工资集体协商能力作为培训工会干部特别是企业工会干部的重要内容,通过举办工资集体协商专题研讨班、培训班和座谈会等,切实提高沟通协调和协商谈判的本领,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持。
(责任编辑:廖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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