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最新要闻 > 世态万象

上访者被控“敲诈政府”被判刑 评论称于法无据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7月07日02:21
  “敲诈政府罪”成立的前提是,作为被敲诈方的政府必须产生恐惧心理,那么当地政府恐惧什么呢?“敲诈政府罪”是一些地方政府责任的自我“矮化”。

  1999年,吕梁市临县农民马继文因为土地承包纠纷打了官司,虽然胜诉了,却没有讨回自己的土地,于是他选择了上访。十年的坚持上访让当地政府头痛不已。去年11月23日,马因“敲诈政府”被当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其“敲诈政府”的罪行是,2008年年末时,镇领导与马继文达成协议,马保证过年前不去上访,政府“被迫答应”给他6600元。据《东方早报》7月6日报道,本案有了新进展,在被监禁了9个多月后马继文于6月18日晚上9时被当地法院和镇政府工作人员“偷偷地”送回了家,相关部门至今没给个说法。

  两个月前本案被媒体曝光,按吕梁当地媒体的说法:吕梁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示,马继文一定会得到公正判决。

  然而,我们还是没有看到堂堂正正的二审开庭,给马继文一个“公正判决”,相反,黑夜里政府的车子把马继文稀里糊涂地送回了家,车上的人对他回家的原因只字未提,更别说给出法律文书。他的女儿向镇政府打听,才知道这不是释放,而是“取保候审”。

  由于放得不明不白,马继文至今还是“待罪之身”,马家向镇政府索要赔偿,镇政府的回答是:“是否赔钱也得听上级的”。如此办案,不知置法律尊严、政府公信于何地?打击犯罪正大光明,何至于斯?

  本案并非孤例,因为上访、向政府索赔等原因,近年来有不少公民被定了“敲诈政府罪”。过去两年,河北沧州至少4名农民因到北京反映诉求被认定为敲诈法院或政府而获刑。但是,因为大家一般只听说敲诈个人、敲诈公司的,政府这样的国家专政机关也能被敲诈吗?公民能敲诈政府吗?

  首先,“敲诈勒索罪”是指在客观上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所谓威胁,一般是宣称如果对方不听从自己的要求,就会使其受到伤害,并足以使其产生恐惧心理。换句话说,“敲诈政府罪”成立的前提是,作为被敲诈方的当地政府必须产生恐惧心理,那么当地政府恐惧什么呢?当地政府恐惧马继文上访,而众所周知信访是公民表达诉求的合法渠道。

  其二,作为个人甚至是企业,可能有不堪回首的过往或者产品缺陷,生怕被曝光于天下,所以会就范于敲诈者。但政府行为堂堂正正,本不该有可用于敲诈勒索的把柄。如果之前确有过错,更不应遮遮掩掩,使之成为敲诈的把柄,相反应该主动公开承认错误,这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意。如果有人利用国家机密等要挟政府,那么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本身也是犯罪,根本不需要“敲诈政府罪”的出场。

  可见“敲诈政府罪”是一些地方政府对自身责任的自我“矮化”,其实质是打压公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诉求。公民根本不可能敲诈政府。马继文被稀里糊涂送回家,可以看作是当地政府的事实上的纠错,但如果其中的道理不说清楚,以后说不定还会发生类似的事情。

  沈彬(法律工作者)
(责任编辑:杨建)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