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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组织法修订草案强化村支部领导引关注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7月15日13:58
  村民自治面临转折?

  正在修订中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草案,强化了村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引发各界关注

  12年前,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正式颁布实施,旨在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

  此后,农村村民开始直接选举自己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一系列与民主有关的概念,开始在中国基层农村落地生根。

  12年后,《村组法》面临修改。2010年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组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进行分组审议。按照的惯例,草案将于今年底或明年初获得通过。

  专家“建言”

  2010年1月28日,离官方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还剩三天,蔡定剑、张千帆等学者以“北京大学法学院人大与议会研究中心”名义寄给全国人大一份5000余字的“建议书”。

  为了集中更多学者的意见,此前4天,蔡定剑邀请十余名学者召开了一次研讨会。

  讨论首先集中在敏感的“两委关系”上。与会学者们发现,《村组法》修订草案第4条在“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的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全国人大通过的1998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版本中规定)之后,新添了“领导和支持村委会行使职权”的规定。

  “添加"领导"字眼,本意是调和、理顺两委关系,实则加剧两委(村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之间的矛盾,会在实践中添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部研究员赵树凯说,两委关系是当下农村问题的核心,“如何既保证党的监督作用,又保证村民自治的顺利进行,是《村组法》最需要思考的制度问题”。

  中国法学会教授郭道晖指出,根据党章规定,村支部的任务主要是保证贯彻中央的重大方针政策及法律,而非直接插手具体的农村事务,添加 “领导”二字,用意显然是通过党组织对农村加以控制和监督。郭道辉建议将“领导和支持”改为“支持和监督”。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肖立辉进一步分析,村委会对农村事务具有管理和决定权,依据的是《村组法》,而村支部认为其对村内事务具有一定的决定权,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肖立辉提出,可借鉴十七大精神中党支持和保证人大与政协按照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的相关表述,将“领导和支持”改为“支持和保障”。

  《乡镇论坛》副主编徐付群则不认同修改“领导”字眼,他认为此次讨论的目的是保护“村民自治”,修改“领导”容易被直接否定,错失保护自治的机会。

  徐付群的建议是,不删 “领导”二字,在条文中补充新的条款,“用细化的内容将村支部的领导权限定在村民自治的框架原则之下,为村民自治留下空间、核心和精神”。

  “限权”的建议马上遭到与会专家熊伟等人的反对,“限权在操作上存在很大难度,可能由于前后不一致而造成混乱”。

  最终,大家同意在建议书中这样表述:由于草案第四条已经明确规定村党支部“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建议将草案第四条中“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改为“支持和监督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

  村官“上书”

  在学者们纠结于如何提建议的时候,来自最基层的村官也在向最高权力机关表达意见。

  2010年2月25日,两会前夕,来自河北、河南、山东和山西的9位村官齐聚北京,向全国人大提交了一份关于《村组法》的修订意见书。

  9位之一的王武是河北省高阳县某村村主任,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坦陈,村主任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一直令他感到困惑。

  “法律里不是说村民自治,村党支部发挥支持和保障的作用吗?”王武说,“两者到底应该是怎样的关系,法律应该明确。”

  在近3000字的村官“意见书”中,王武等人提出,《村组法》修订草案的第4条进一步强调村党支部对村委会的领导权,容易加剧两委矛盾。

  在王武看来,如果法律将两委的关系明确了,那么作为村主任的他,在履行职责或是受到不正当干预的时候,就获得了一块“挡箭牌”。

  除了“两委关系”,来自基层的声音还认为,村官的任期时限应有所改变。现行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农村有一个说法,叫“一年选,二年干,三年等等看”。

  王武解释说,这个说法的意思是,第一年主要精力在竞选村官,第二年履行村官的职责,到了第三年就要面临下一次选举了,什么活都不干了。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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