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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恒基董事长因寻衅滋事等被从轻判8年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7月21日02:58
  本报讯 (记者王秋实)中大恒基董事长刘益良因被认定具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同案犯等从轻情节,被海淀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他的哥哥与15名手下分别获刑1年到7年不等。法院对开庭时检方指控的聚众斗殴罪没有认定。昨天,刘益良的辩护律师表示不排除刘益良有上诉的可能。

  判决书长70多页

  15日,海淀法院法官前往看守所对此案进行宣判。与刘益良同时涉案的除他的亲哥哥刘永科外,其余15人都是中大恒基的高管,包括该公司事业一部、二部、三部、四部总经理以及部分区域经理、门店经理及部分工作人员。由于涉案人数众多、案情复杂,判决书长达70多页。

  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刘益良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该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对其他同案犯的判决中,法院多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其中刘益良的哥哥刘永科被法院认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合并判处有期徒刑4年。下属得力“干将”霍永光被判7年有期徒刑,其他14名原中大恒基高管则分别获刑1年至3年不等。

  刘益良被从轻处罚

  在此前的庭审中,刘益良始终坚持称自己无罪。他说,在检方指控的7起犯罪事实中,他只参与了前2起,而且都是别人先挑起事端,他不过是“正当防卫”。其余5起都是下属做的,他并不知情。但一名和他同堂受审的手下的说法却正好相反,称他们犯下的多起案件都是因为老总刘益良下达了指令。

  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采纳刘益良的无罪辩护意见,但认为他具有从轻情节,包括刘益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多名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以及刘益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等。法院综合这些量刑情节,最后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刘益良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最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未认定聚众斗殴罪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刘益良被控犯有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三项罪名,而在一审判决中,法院只认定了寻衅滋事和敲诈勒索两项罪名,对于聚众斗殴罪并未认定。

  检方起诉书中曾指控,2005年4月,因与竞争对手北京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争抢客户发生冲突,中大恒基高管霍永光指使手下带领30余名中大恒基事业三部员工,到现代城持械殴打中天置地公司员工,致5人受伤,并追打到该公司门店内将办公用品砸坏。案卷材料显示,中天置地公司人员称事先并没有与中大恒基相约斗殴,当天是对方突然袭击,他们只有挨打的份儿。因此检方没有指控中天置地一方构成聚众斗殴罪。

  对于这起“聚众斗殴”案,法院认为,检方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参与斗殴的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不存在一方单方面殴打对方而构成本罪的情况。因此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以看出刘益良、霍永光等人为争夺客户、欺行霸市,采用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手段,夺取竞争优势,应当将这一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

  记者追访

  中大恒基运营正常

  据了解,刘益良入狱后,中大恒基公司的行政和财务全部由刘益良的姐姐和妻子控制。中大恒基公司市场部的工作人员称,此前公司高管就一般不直接插手业务,因此刘益良等人被抓对中大恒基的日常经营没有太大影响。此外据记者了解,涉身此案的部分高管在案发后办理了取保候审,又回到公司负责原来的工作,因此运营正常。但在2007年底到2008年初,中大恒基曾关闭了100多家门店,而且这些门店大多属于涉案高管最多的事业三部管辖,虽然该公司称是因为当时的房地产市场处于低谷,但仍有猜测认为与刘益良等人被抓不无关系。
(责任编辑: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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