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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规定高温津贴当发未发最高罚单位两万

来源:山西新闻网
2010年07月22日08:17

  必须用货币形式支付,不能用防暑降温物品抵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月出台全省高温津贴标准,每年6—8月,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最高气温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工作日10元。劳动者享受高温津贴的情况如何,享受不到又该如何维权?7月21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高温津贴发放不一 公交车司机:每月300元

  上午10时,太原市建设路901路公交始发站,几名司机正在办公室吃西瓜、雪糕,等着换班。司机王师傅介绍,如平时任务跑趟完成合格、车保养合格,每月可以发300元的高温津贴,仍然是发6—8月3个月。

  环卫工人:原则上每人每月30元 上午10时,省城迎泽大街。环卫工人张师傅告诉记者,他领高温津贴已经有两年了,每年6—8月这3个月,他们每月都能领40元。

  太原市环卫局有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原则上每人每月30元,因区财政情况不同,各区有所差异。现在省里有了具体标准,市里将按新标准执行。

  农民工:难以领取

  在省城新晋祠路一建筑工地,河南农民工王师傅表示,虽然工地上没有发过高温津贴,可“哪敢要呀?老板给就给了,不给也没办法”。

  记者走访并州南路、建设南路等工地,农民工或者不知道高温津贴,或者知道却难以领取。一位工地有关人士分析,不少工程多次分包、转包,给高温津贴发放带来难度,因此难以统一通知发放。另一方面,工人流动性大,不少工人自己不会主动索要高温津贴。

  不能用实物抵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高温津贴必须用货币形式支付,每个月可以随工资一同发放。用人单位可以额外给职工发放绿豆汤等防暑降温物品,但不能折合现金抵充应发的高温津贴。

  该负责人还表示,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而且,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天气期间,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以增加休息、减轻劳动强度,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

  领不到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发高温津贴,劳动者该如何维权?省人社厅劳动保障监察相关负责人表示,可依法向相应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接到举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对用人单位下达改正指令,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处以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总工会已发出专门通知,开展“关爱职工、平安度夏”维权活动月活动,重点检查高温季节各项津贴标准及相关待遇落实情况。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提醒,职工如果在高温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被职业病防治部门鉴定为物理性中暑,即可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通过认定后,按照相关法规享受工伤待遇。

  本报记者 王斌 实习生 刚红亮 白雪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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