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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官员相怀珠被判12年 受贿一半来自黄光裕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7月24日01:35
  帮助黄光裕“铲事儿”收受巨额贿赂———

  本报讯 昨天上午,公安部经侦局原副局长相怀珠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认定相怀珠受贿总额为人民币200余万元,一审以受贿罪判处相怀珠有期徒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判处其妻子李善娟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

  昨天相怀珠案的宣判地点在市二中院的第三法庭。距离宣判时间还有近一个小时,已经有部分记者赶到了市二中院门口。因为有重案宣判,市二中院内外明显增加了警力。

  9点30分许,身穿便装的相怀珠夫妇被带进法庭,现场记者依旧被阻止在法庭门外。

  10点10分左右,相怀珠夫妇一前一后被带出法庭。比进去前不同的是每人手里多了一份判决书。随后二人被押上两辆警车带回看守所。

  现年46岁的相怀珠是山东人,曾任山东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后调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其妻子李善娟也是山东人,曾任公安部审计局工作人员。

  法院判定

  认定受贿两百万 一半来自黄光裕

  本报讯 (记者 李罡)法院判决认定,相怀珠在山东省公安厅和公安部任职期间,曾6次利用职权帮助黄光裕等“铲事”,并以此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0余万元。

  相怀珠被认定受贿的200余万元中,最大的一笔来自黄光裕。2006年至2008年间,他利用担任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查处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有关案件过程中,为两公司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该两公司主管人员黄光裕单独或指使许钟民给予的款、物共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此外法院还查明,相怀珠在山东省公安厅任职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在办案过程中为周某提供帮助,后收受周某给予的奔驰越野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3万余元。

  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还利用担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下级公安机关查办案件过程中,分别为徐某等3人提供帮助,收受美元贿赂1万元及人民币贿赂35万元。

  昨天,相怀珠的妻子李善娟也因受贿一同被判,法院认定2006年至2008年间,相怀珠利用担任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职务便利,在负责办理北京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涉嫌贷款诈骗案过程中,为该公司提供帮助,伙同妻子李善娟收受该公司总经理黄俊钦给予的港币20万元,折合人民币17万余元。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李善娟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

  昨天记者就相怀珠是否上诉致电其律师,对方表示是否上诉要等会见了相怀珠听取其本人意见后才能决定。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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