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网哈尔滨7月24日消息(记者张英林
实习记者邹慧)近日,黑龙江省卫生厅发出通知,自9月1日开始,黑龙江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使用非中标药品。
据悉,黑龙江省各级医疗机构从8月1日起,除特殊药品外,全部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上采购药品。集中采购的零售价要严格按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替换原自行采购药品过渡期为一个月。过渡期间,高于中标价格的药品按中标价执行,低于中标价格的维持现行价。9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不得使用未中标药品。目前,黑龙江省集中采购药品已正式挂网,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也已顺利启动运行。
通知要求,各级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各项规章制度,以药品集中采购为契机,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长预警和处方点评等制度,严禁医务人员滥用药等不良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2009年黑龙江省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指出,为降低药价,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进口药品可由国内总代理或一级代理商投标)或由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的经销企业投标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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