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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一男子诈骗香港某集团逾一亿元 一审判无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7月26日21:33
  中新社海口7月26日电 (记者 付美斌)日前,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海南省文昌市人林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香港新某某集团公司人民币10500万元人民币,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被告人林川让其胞弟林某某利用虚假银行存折复印件,骗取海口市工商局批准成立海口新创基公司,林川自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1998年12月19日,经香港新某某集团公司总裁郑某某同意,旗下新某某基建公司与海口新创基公司在海口市签订合作合同,双方约定,由新某某基建公司提供收购资金,海口新创基公司以在山西省大同市收购的煤站、煤矿资产按收购价格原价出资,合作成立新煤公司经营山西省大同市煤矿项目业务。

  1999年1月11日,新煤公司在山西省大同市工商局登记成立。

  1999年5月10日,海口新创基公司及林川在收购山西燕庄煤炭集运站、潘家窑煤矿、印子沟煤矿、辛堡子煤矿等资产过程中,林川多次向新某某基建公司及陈某故意隐瞒上述资产实际9000万元的收购价格,虚构资产收购价格为19500万元,要求新某某基建公司给海口新创基公司转款19500万元。新某某基建公司按照林川所称的用于收购煤站、煤矿的转款要求,给海口新创基公司实际转款19500万元。

  被告人林川将骗得的1050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其中580万元用于购买油沟饼煤矿;5500万元(其中包括股东贷款208万元)作为注册资本金入股新煤公司;其余款项作为海口新创基公司的出资投入北京某项目和归林川个人支配。

  法院认为,根据被告人林川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国相关法律,判决被告人林川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案扣押的被告人林川现金人民币55500元、存款人民币4132089.40元、海口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大同新某某优质煤有限公司54%的股权、海口新创基实业有限公司油饼沟煤矿采矿权补偿款883.2万元、三菱小型客车一辆、陆虎吉普车一辆发还被害单位新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香港新某某基建公司);未能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单位新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原香港新某某基建公司)。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林川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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