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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派出所被指牵卖淫女游街续: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来源:大洋网-广州日报
2010年07月27日04:46
被带到现场的卖淫女
[提要] 广东东莞清溪镇一派出所抓获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后用牛绳牵着指认现场的照片引起了巨大反响。公安部日前发文严禁让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东莞该事件被点名;对此事件的处理结果是清溪三中派出所一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一民警停职一个月…[我来说两句]
公安部:坚决制止对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

  ■公安部发文严禁让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 东莞该事件被点名

  ■清溪三中派出所一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一民警停职一个月

  赤着双脚、戴着手铐的卖淫女,在众目睽睽之下,由一根长长的牛绳牵着,在警方“护送”下,到案发地指认现场。

  7月5日起,这组照片成为网民热议焦点。记者昨日获悉,公安部对此已表态。昨天,河南媒体报道称,公安部下发通知点到了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这一做法,并称此方式“侵害了违法人员的人格尊严”。

  昨日下午,东莞市公安局副局长卢伟琪向记者表示,网上所流传的照片并非“游街”,而是指认现场,“我们确实有不妥之处,早已经进行整改。”

  文/记者谢华兴、韦星

  网友发难:

  卖淫女遭绳牵示众引网友不满

  据悉,7月3日晚,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抓获4名涉嫌卖淫嫖娼的违法人员。7月5日,本地媒体发布了这一消息,并公布了涉嫌卖淫女子的照片,也没有对图片进行马赛克处理。

  媒体不仅交代了事情的经过,还公布了被抓获的两名涉嫌卖淫女的3张照片。卖淫女的衣着、相貌、神情均清晰可见。

  帖子发出后,引发网民关注,包括本报在内多家媒体,随后也对此跟进报道。

  公安部发文:严禁让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

  昨天一早,诸多门户网站的头条均转载“公安部严禁对卖淫嫖娼人员游街示众”的报道,报道称,日前,公安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在查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时,要坚决制止游街示众等有损违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做法。

  通知中特别提到:“近日,广东东莞市清溪镇三中派出所将抓获的涉嫌卖淫妇女戴着手铐、绳牵、赤脚站街的照片在媒体上公布。

  本报记者连线了《大河报》采写该稿的记者李红汛。李红汛称,消息来源于河南省公安厅,自己也已看到该文件,内容真实可靠。

  昨日下午,东莞警方相关负责人也向记者表示,他们已经获悉该通知内容。

  警方一天三次回复

  19日上午,针对媒体报道,东莞市公安局在官方微博“平安东莞”中作出回应,否认这是在游街,解释为公安机关在带其指认现场。当日11时,“平安东莞” 再次发布回应信息:清溪公安分局已就之前网友讨论“指认现场照片”事件责成派出所进行整改,吸取教训,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当晚7时10分左右,东莞公安局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整改措施。

  责任追究:两人被追责

  记者昨日下午致电东莞市公安局副局长卢伟琪,他表示,“我们承认这种方式有不妥之处,已经专门针对这个事件开过好几次会,但这件事也并非网友所说的‘游街’,而是指认现场。”记者从有关渠道获悉,清溪三中派出所有关负责人和民警已被追责。三中派出所一名值班领导被诫勉谈话,同时被取消了今年评优的资格,此外,还有一名民警被停职一个月。

    延伸阅读:

    终结游街示众,不再让禁令重复常识 让“小姐”游街丢的是执法者的脸

    公安部:游街示众反应基层公安轻视人权 禁止游街事件引港台媒体关注

    有一种暴力执法叫游街

    《治安管理处罚法》里写得明明白白:“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根本没有示众这一说。示众,显然是违反了“法无授权则不能为”的原则。同一部法里,还明确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涉嫌卖淫女子,在法律未剥夺她们的公民权利之前,当然拥有人权和公民的人格尊严。而用示众的手法,来羞辱涉案人员,显然是侵犯了人权,侵犯了公民的人格尊严,是完全错误的,且不利于她们改过自新。[详细](京华时报)

    其他类似事例:

    安徽砀山警方被指拉嫌犯游街 陕西府谷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引数万人围观

(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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