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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后供气站擅拆燃气表 被判赔住户9万余元

来源:京华时报
2010年07月30日03:24
  本报讯 (记者裴晓兰)燃气爆炸后,因供气站工作人员在消防队赶到前将燃气表卸下,致火灾原因无法查明,房屋住户陈先生提起诉讼。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供气站赔偿陈先生9.4万余元。

  2008年5月5日晚,陈先生使用燃气做饭时,遇燃气爆燃被烧伤,住院近一个月。事发后,北京市顺义新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工作人员赶到现场查看,并在消防部门火查人员勘验现场前将燃气表卸下。同年9月12日,消防部门认定:因火查人员到达现场后,燃气表已被卸下,发生爆燃的具体原因无法确定。

  陈先生随后起诉称,供气站工作人员故意破坏火灾现场,使火灾原因无法认定,应对火灾承担全部责任,共索赔13万余元。

  开庭时,供气站辩称,其工作人员征得陈先生家属同意才取走燃气表。经工作人员查看,陈先生在房屋装修时擅自将有关煤气的安装改变,发生火灾是由于陈先生使用燃气不当,不同意赔偿。

  顺义法院审理后,判决供气站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陈先生9.4万余元,供气站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供气站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事发原因是房主私改煤气管道,也不能证明其工作人员拆燃气表征得过陈先生家属的同意。供气站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在爆炸发生后,工作人员应该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部门查清事故发生原因,现因燃气表被卸下导致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供气站应承担相应责任。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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