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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户籍改革后农民变市民 无单位也可参加医保

来源:重庆晚报
2010年07月31日02:15
  10年内千万农民变市民,谁来为他们的医疗埋单,谁来保障老弱病残的最低生活。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明日起实施。

  办法全文共四章,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方面,都为农民进城做了全面而充分的考虑。

  不同养老险对应不同人群

  办法规定,凡是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办理农转非手续后,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在《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简称意见)前,就已被征地但未转非的相关人员,年满16岁周岁以上的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手续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在意见实施后,我市农村转为城镇居民的,成户退出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的人,可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且按照退地时的不同年龄确定缴费的标准和年限。

  在意见实施后由农村转为城镇居民的,仍保留宅基地且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在城镇用工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为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没有用人单位的,可自愿从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在户籍所在地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无单位也可参加医保

  根据办法规定,城镇居民可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如果有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为转户的居民参保,且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符合有关条件的转户居民,就能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没有用人单位的,也可以按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具体规定如下:每个月的1日—20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户口不在本统筹区的,可到暂住证所在地的街道社会保障所办理。

  有单位可享失业工伤生育险

  农户进城后,还可享受到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工伤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有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其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符合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此外,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体办法、经办程序及待遇标准等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记者 王渝凤

  主城远郊区县入户条件不同

  25日,市政府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户籍改革制度的实施,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积极引导本市籍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落户,鼓励有条件的农村居民整户转为城镇居民。

  其中,主城区入户条件为:本市籍农村居民在主城区务工经商5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1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

  远郊31个区县城的入户条件为:本市籍农村居民在远郊31个区县城务工经商3年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本市籍农村居民购买商品住房,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迁移入户;本市籍农村居民投资兴办实业,3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1年纳税2万元以上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合法稳定住所迁移入户。记者 王渝凤
(责任编辑:news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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