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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实施20年维护国家安全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01日16:21
  新华网福州8月1日电(记者 黎云)记者从正在福州召开的全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座谈会上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颁布20年以来,产生了强大法律效应,为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国家安全提供了有效法律保障,形成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1990年2月2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于同年8月1日起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完整的军事法律,也是保护军事设施的根本大法。

  此后,我国先后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和400多部地方性相关法规,明确了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组成及职责,陆域、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确定和范围划定等问题,形成了上下衔接、系统配套的军事设施保护法规体系。

  总参谋部主管军事设施保护工作部门的负责人白建军介绍说,目前,我国90%的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已经划定,落实了围界、标识、警示、监控和屏蔽等保护措施,正在推进水域军事禁区、水域军事管理区的划分工作。全国县以上政府均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要求,建立了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重要地区还建立了军民共管组织,配备了专门的军事设施保护人员。各级地方政府在开展经济建设和扩大对外开放的过程中,特别是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外围兴建涉外项目时,越来越重视军事设施的保护需求,积极听取征求军事机关意见。 白建军介绍说,近5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打击破坏军事设施的犯罪行为,先后立案查处破坏军事设施的严重案件310余起,各地行政执法机关还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1990年以来,军队也及时调整部署,报废了1000多个国防工事,70多个机场实行了军民合用,有利支援了地方经济建设。

  白建军还谈到,由于军事设施保护需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老百姓的生产生活在土地、水域、空域和电磁环境方面都存在矛盾,目前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还有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军用机场净空区域内违章建设超高建筑、在军用港口航道非法进行水产养殖和旅游开发、在雷达和技侦阵地周围非法使用无线电设备、在重要军事设施周边违规建设涉外项目和高层建筑等。

  白建军说,对于这些问题,国家要求各级地方政府充分考虑军事设施保护需要。特别是在沿海水域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划定工作中,对于重要的军港水域,必须依法划定水域军事禁区,对于一般性水域军事管理区,则要求部队在满足安全保密和使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对于部队间歇性使用的海区,可做军民共用海域,合理区分使用区域。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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