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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郭德纲“龌龊言论”涉嫌侵犯名誉权(图)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06日03:20
李鹤彪周二向被打记者周广甫道歉。本报记者 郭延冰 摄
《北京新闻》昨日播出李鹤彪被公安部门带走的镜头。视频截图

  记者昨日获悉,郭德纲徒弟李鹤彪(本名:李国勇)因涉嫌殴打记者周广甫,被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已于昨日执行。对此,德云社副总经理王海称:“我已经获悉了这个讯息,但对于公安局的决定我不发表评论。”而被打记者周广甫则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个消息让我很欣慰,也感谢媒体同行对我的支持。”至于周广甫是否还会起诉对方民事赔偿,他称“我有信心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利。”

  据警方介绍,8月1日16时许,李国勇(男、31岁、北京德云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员)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瀛海庄园小区一住宅处,因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组采访拍摄一事,与该栏目组工作人员周广甫发生冲突,后李国勇将周殴打致伤。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接报后,经连续工作,查实以上情况。周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为轻微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8月5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对涉嫌殴打他人的李国勇予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

  被打者、《每日文娱播报》记者周广甫在电话中对记者称:“我也是刚从公安机关获悉,我感到很欣慰,这种心情是多少金钱也无法换来的。感谢公安人员的辛苦,更要感谢媒体同行这些天的支持。”对于德云社和《每日文娱播报》都想打官司的报道,他未做评论,只说:“我有信心继续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这件事对我的伤害挺大。”

  - 律师释疑

  昨日有报道称,“郭德纲弟子打人案”双方都欲打官司。对此,德云社副总经理王海称,有过打官司的计划,但还要看北京台的处理态度。而周广甫昨日表示,想用法律捍卫权利。对此,记者又追访了《每日文娱播报》制片人朱礼庆,他称:“还要和律师进一步沟通,是否起诉确定后会公布。”随后,记者采访了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沈律师及北京天平律师事务所张岩律师,他们对双方争执的焦点问题进行了分析。

  记者是否私闯民宅?

  从视频判断未构成强行侵入

  沈律师称,中国的法律条文没有“私闯民宅”一说,只有“非法侵入住宅罪”,释义为:“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和住宅主权人允许,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沈律师从视频上判断记者的行为还未构成强行侵入。女记者是先敲了敲门,之后走进玄关,没有迹象表明记者想强行进入屋内。

  是否影响郭德纲公众形象?

  报道非主观恶意联系郭德纲

  沈律师认为,德云社方面必须找到《每日文娱播报》主观恶意将打人事件和郭德纲关联起来的证据,从事件之前的各个媒体报道来看,《每日文娱播报》在这次报道中并非主观恶意联系郭德纲。从事后郭德纲的博客来看,他也承认别墅是他买的。

  李鹤彪是否正当防卫?

  承认打人就不存在正当防卫

  沈律师认为,李鹤彪已在情况说明会上承认打人,已不存在正当防卫这一说法。

  相声中骂人是否违法?

  侮辱性言论涉嫌侵犯名誉权

  张岩律师称,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郭德纲于8月1日在三里屯进行相声《张双喜捉妖》的演出中称北京电视台龌龊、记者如妓女、举报其别墅“违建”的小区业主是穷人的言论涉嫌既违规又违法。公众人物在公开场合使用这种侮辱性的言论,涉嫌侵犯公民的名誉权和企业的商誉权,两者统称“名誉权”。如果北京电视台想就此起诉郭德纲,必须采用第三方获取的未经剪辑的录音、录像,并获取现场证人的证词。但民事案件是“告诉才处理”,如果北京电视台不予起诉,这种侵权就无法存在。

  根据2008年修订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26条第7款规定,营业性演出不得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郭德纲在8月1日演出的相声中的言论存在侮辱他人的现象,违反了该条例。记者从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举报中心了解到,市民如果要举报演出中的违规行为,须拨打123318,经核实符合受理条件,才会将举报信息转发相应区县的执法大队,并及时给予举报人反馈。 (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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