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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不需要“仿真手枪”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06日07:21
  常梦飞

  广东拟规定工会可公开谴责不作为企业。正在征求意见的《广东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十九条中明确:县级以上总工会有权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逾期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或公开谴责(8月5日《广州日报》)。

  正是这一条规定,让人哭笑不得。广东省总工会的有关工作人员还洋洋得意地说:“这等于赋予了工会新的手段和资源,以往在全国没有的。”我想问的是:“通报或公开谴责”管用吗?懂一点管理学的人都知道:“通报”是行政系统中有隶属关系的上级对下级使用的管理手段,其有效性在于有强大的行政处罚作为后盾。但企业和工会并无隶属关系,工会可以对企业进行“通报或公开谴责”,企业难道不会反唇相讥,对工会进行“通报或公开谴责”吗?谁怕谁啊?把这个作为撒手锏祭出来,难道不是笑话吗?

  更要命的是,这一条款看起来为工会扩了权,实际上却是束缚了工会手脚。人们不免会好奇:难道县级以下的工会就没有权利“要求企业纠正民主管理中不当行为”了吗?面对企业的“不当行为”,工会只能采取“通报或公开谴责”这种无关痛痒的手段,而不能采取其他的反措施吗?如果企业不予理睬又该如何?只能给予更加严厉的“通报或公开谴责”吗?

  制度经济学在分析制度实现的种类时,划分了三种情况:其一是制度的各自实施,即双方达成契约后,各自主动落实。这在中国劳资关系中,是十分罕见的现象,通常是资方违反自己的承诺,侵犯工人的权益;其二是制度的第三方实施,具体说来就应该是劳动部门或法院等来保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从中国的具体情况看,这一路径也相当的不尽如人意,“第三方”往往会偏袒企业;其三就是制度的相互实施了,即如果有一方违反了契约,另一方能够给予及时有效的报复,使得违反契约的一方由于无法承担违反契约的成本而遵守契约。

  从本质上说,工会制度,就是为了使制度能够有效地“相互实施”而设计的,工会制度的有效性,取决于它能不能对资方的违规侵犯工人权益的行为作出及时而有效的反应,所谓“有效”是指这种反应能够给资方造成足够大的成本,这种成本要大于(至少等于)资方从侵犯工人权益中所获得的收益,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自觉地尊重工人权益———“通报或公开谴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用脚后跟想想都能明白吧?

  广东总工会增设的这一条款,从客观效果上来看,相当于塞给工会了一把仿真手枪,它看上去很像一把枪,拿在手里也很威风,工会也会由此而获得心理上的安慰,但也仅此而已罢了,企业是不会拿它当回事的。谓予不信,不妨走着瞧!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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