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南宁减刑假释案首开庭 原处级干部减刑必须庭审

来源:广西新闻网
2010年08月06日09:03

  罪犯入狱后,如果各方面表现良好、又有悔改表现的,可依法获得减刑或假释。可是,对于大众而言,对一名罪犯的减刑假释裁定是如何产生的,一直是个谜团。据悉,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份出台《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要实行开庭审理。这意味着,罪犯的减刑假释已迈出公开透明的步伐。

  8月5日上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把法庭搬进广西女子监狱,对15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这在南宁属首次尝试。

  减刑假释案首次开庭

  当日上午9时许,记者在广西女子监狱里的一间小礼堂内见到,几张桌子拼凑成审判席,庄严的国徽悬挂在正前方。这里已被布置成一个临时法庭。15名等待减刑审理的女犯,正排队等候在门外。想到要跟法官、检察官、监狱长面对面地陈述在监狱内的表现和改造情况,她们期待中夹着几分紧张。

  “张某某,女,1953年8月出生于广西玉林某地……原判认定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服刑期间,2008年10月30日获减刑1年3个月。”法官对第一名减刑女犯张某某进行身份核实。

  “对。”女犯张某某答。

  接着,广西女子监狱的一名监狱官,作为刑罚执行机关的出庭人员,向法庭宣读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并当庭出示证据,包括该女犯在服刑期间受奖和受罚的全部材料,建议法院给该犯减刑1年4个月。

  女犯张某某作了自述:“入狱改造后,我遵守监规,每月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学习态度端正。”

  庭上另一边坐着检察机关的出庭人员。检察官对法官作出无需提问的回复后,法官对女犯进行了一轮简单询问。

  “在原案中,你一共挪用多少公款?”

  “43万多元。”

  “案发至今,你都退赔完了吗?”

  “没退。”

  “如果你得减刑早日出去,你将怎么赔?”

  “如果叫我赔,我会出去以后慢慢找工来做。”

  随后,女犯张某某的监管狱警和两名同室服刑人员出庭作证。出庭狱警称,张某某在服刑期间无违规情况,认罪服法态度良好。

  当女犯和监狱官做完最后陈述,检察官称此案审理过程未发现违规,认可了庭审过程的合法性。法官宣读另一个减刑案的女犯名字。

  原处级干部案一律开庭

  当天上午,集中开庭审理了5名职务犯罪的女犯减刑案。其中,自治区某局原副处级领导金某的减刑审理较受瞩目。

  年过六旬的金某因贪污公款125万多元(连带利息),被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缓刑期间获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12月22日获减为有期徒刑18年;2008年3月26日获减刑1年。

  金某称,贪污的公款,她已经退赔20万元,她表示会好好改造,争取早日出去,有能力的话,尽量退赔赃款。出庭作证的狱警这么评价她:各项考试成绩优秀,对阅览室的书籍分类整理有序,表现良好;曾获监狱年度“优秀教员”的奖励。

  当监狱官向法庭做完最后陈述,再次宣读提请减刑建议时,意味着金某将有可能第4次获得减刑的裁定。相比较前3次的书面减刑裁定,金某知道,这次提请减刑受到了来自社会的监督,更加透明公开化了。

  以往,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一般先是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建议,再由检察机关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核,交由法院裁决。书面减刑、假释裁定发到罪犯手上后,就算是完成了整个减刑假释的过程。

  据悉,为了增加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使案件审理过程置于社会监督,今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意见》,其中第43条明确要求,对于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原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一律开庭审理。对于故意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分子,有组织犯罪案件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以及其他重大、有影响案件罪犯的减刑、假释,原则上也要开庭审理。

  希望开庭能成为常态

  减刑、假释案件选在监狱开庭审理,其他罪犯可作为旁听人员列席。当天,近百名女犯端坐在庭审现场,用心记录了减刑案件审理的每一个步骤。这对她们而言,无疑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

  问到听庭审的感受,刚进入女子监狱服刑一个多月的郭某说:“受益匪浅,改造方向更明确了,争取在监狱里改造好每一步,为获得减刑积极创造条件。”

  广西女子监狱副监狱长兰陵陵认为,对服刑人员何时减刑、减刑的额度进行公开审理,会促进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对减刑假释案件也会起到促进作用。像这次15名服刑人员减刑开庭审理前,除了报送材料和证据交由检察机关审核外,他们还提供了15份同室服刑人员名单给法院,让法院从中随机挑选两名,作为出庭证人。兰陵陵还说:“以前是报材料和证据上去,等着拿减刑裁定回来监狱公示,如今开庭审理,出庭的几方均可当庭提出疑异,更直接、更透明,希望能作为一种常态继续下去。”

  南宁市茅桥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海涛以庭审监督人的身份,全程参与了当天15个减刑案件的庭审。他说,除了对庭审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外,还应对合议庭审判结果进行监督。原先检察机关在审查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和证据时,如发现不当之处,得通过与监狱和法院分别交涉,耗时又费精力,如今开庭审理,几方面对面,出现意见相左时,可以庭上“交锋”,当庭解决。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农克新是这次庭审的审判长。他认为,减刑假释案的开庭审理,是刑事审判的延续,公开开庭审理,能确保刑事执行程序的公开性、透明度;有利于发挥合议庭集体审判、把关的作用;还有利于教育、鼓励服刑人员改过自新;关键是能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使得罪犯减刑、假释在阳光下运行。

  作者:李丽 卢光艳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责任编辑:news6)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