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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国企老总撤职五年内不准再当官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8月07日01:51

  广东制定细则监管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广东国企老总撤职五年内不准再当官

  信息时报讯 (记者 夏令 实习生 叶永任 通讯员 粤纪宣) 昨日,广东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若干规定》及《实施细则》工作会议在广州召开。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朱明国出席会议并讲话。他强调,要严肃查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搞同业经营、关联交易,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廉洁从业规定等方面的案件。

  据悉,2007年以来,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国企领导人员贪污、贿赂类案件383件,贪污贿赂金额合计5.6亿元。2008~2009年,全省国有企业共有203名“一把手”被处分。

  领导亲戚不得负责财务采购

  《广东省贯彻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实施细则》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重要岗位人员应定期轮岗交流。不得安排亲属在本企业办公室、人事、财务、监察、审计和采购等部门任负责人。不得安排亲属在自己分管的部门、企业投资项目中任领导职务。

  在薪酬分配中,企业领导人员经批准在分支机构或其他机构兼职的,一律不准领取任何报酬;经批准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兼职的报酬,应当全额上交所在企业,不得据为己有。

  企业欠薪领导禁更换座驾

  企业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应纳入离任审计和企业年度审计内容,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公开。不得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不得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不得违反规定在下属企业、兼职企业报销个人费用;不得超标准购买和使用小汽车。不得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

  另外,企业领导人员不得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不得违反规定公款出国(境)旅游。不得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不得在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或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其他经营活动等等。

  出狱后终身禁当企业领导

  根据规定,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选拔任用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必要依据。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领导人员,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使用。

  企业领导人员违反《若干规定》和《实施细则》规定受到处理的,严格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准入限制。如: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职务;受到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因违反国家法律,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撤职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构成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企业的领导职务。

(责任编辑:李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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