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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矿难3死5伤 煤老板瞒报共被罚款170万元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都市报
2010年08月07日11:27
  矿难3死5伤煤老板瞒报

  共被罚款17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

  金黔在线讯 昨日,记者从全省安全生产新闻通气会上获悉,三起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情况已经结案,其中,一起煤矿发生事故,老板决定瞒报,连夜将遇难者由贵州送到湖北,并通知家属私了。

  据介绍,经事故调查组认定,福泉市龙昌镇乌米冲煤矿“1·29”较大瓦斯爆炸(瞒报)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2009年1月29日部分工人因春节将近陆续离矿,乌米冲煤矿股东杜某某、林某某、康某某三人商量,决定让剩下的工人加班到1月31日再放假。下午15时30分,5名中班工人入井,连同早班8名辅助工,井下共有13人。16时许,工人巷道里打炮眼时引起巷道内瓦斯燃烧。约16时30分,井下发生瓦斯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5人受伤。

  事故发生后,股东康某某打电话告诉在福泉市办事的实际控制人杜某某,叫其赶快回矿处理。约17时,杜某某回到矿上与林某某、康某某商讨处理事宜,林某某提议瞒报,三人协商并经杜某某同意,决定不向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安排人开车送受轻伤的工人王某某和胡某某去牛场镇医院治疗等,安排郭某某开车送两名重伤人员陈某某、付某某到瓮安县医院治疗。20时许,他们将遇难的聂某某、陈某某和刘某某连夜用一辆皮卡车送往湖北荆门。第二天中午到达湖北后,通知死者家属私下协商处理。2月2日,林某某从湖北荆门石化医院租一辆救护车到瓮安县医院将两名重伤人员接回湖北治疗。

  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的规定,乌米冲煤矿发生较大责任事故并瞒报,分别对该矿处罚款40万元和罚款100万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乌米冲煤矿证照不齐、非法组织生产煤炭3000吨,没收违法所得30万元,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30万元;由省国土资源厅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并提请省人民政府关闭乌米冲煤矿。

  此外,新闻通气会还介绍了纳雍县董地乡高硐煤矿“3·12”较大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情况、仁怀市“10·17”粮仓垮塌重大事故有关情况。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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