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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5个月打掉4个信用卡套现团伙 涉案超亿元

来源:石家庄新闻网——燕赵晚报
2010年08月12日10:34
■民警清点作案工具。 本报记者 闫志国 摄
■民警清点作案工具。 本报记者 闫志国 摄

  本报记者 刘志如 通讯员 李丽华 常晓杰

  记者昨日从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自今年3月至7月,经侦支队已打掉信用卡套现团伙4个,收缴涉案POS机30余部、信用卡1000余张、公章60余枚,涉案金额超亿元。

  据了解,2010年1月开始,公安部、央行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为期10个月的银行卡犯罪专项打击行动。

  战果

  涉案工具摆了一地

  在经侦支队二大队一间办公室里,地上密密麻麻地摆满了警方查获的各种POS机、数百张信用卡及各种公章。一名办案民警介绍,这里边还不包括他们已经返还的数百张信用卡。在全省的打击信用卡犯罪专项行动中,石家庄不论在打掉的团伙数量,还是在查获的涉案POS机、信用卡数量方面,都是最多的。

  打击信用卡犯罪专项行动开始以来,市公安局主管局长田朝民以及经侦支队支队长韩战进、副支队长任铁成对此高度重视,责成二大队全力攻坚,展开对信用卡犯罪尤其是信用卡套现的专项打击,大队长曹增力立即带领民警贾宝华、郝春旭、常晓杰、刘涛等,展开摸排、调查工作,在5个月时间内,他们连续打掉了4个信用卡套现团伙。

  一天打掉两个团伙

  3月15日,经侦支队对一起涉嫌非法经营案立案侦查,拘留犯罪嫌疑人杨某(女,43岁,石市某装潢部负责人)、党某(男,60岁,石市某家电商行负责人)。

  警方查明,犯罪嫌疑人杨某、党某二人合伙利用自己和他人的公司,在多家银行申请POS机,并在报纸、杂志上公开刊登广告,宣传可以办理信用卡套现、信用卡代还等业务。自2008年以来,二人在富强大街为他人刷卡套现、代还信用卡,并按1%-2%收取手续费,涉及金额1000余万元。在搜查中,警方查获POS机7部,各银行信用卡200余张。

  同一天,警方再次打掉一个信用卡套现团伙,拘留赵某(男,30岁,石市某理财公司负责人)、谢某(男,37岁,石市某理财公司主要负责人)2名犯罪嫌疑人,涉及金额达上亿元。

  此后,警方先后又打掉两个以同样方式进行信用卡套现团伙,抓获2名犯罪嫌疑人,两团伙涉案金额均超千万元。

  特点

  信用卡套现行为更加隐蔽

  据办案民警介绍,这些信用卡套现团伙具有相同特点,其采用的经营手法、手段大致相同,具体如下:在工商部门注册成立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申领POS机;利用报刊杂志进行广告宣传;进行信用卡套现、代还。其特点是:团伙作案,组织分工明确,经营地点隐蔽,反侦查意识较强。

  据了解,2010年之前信用卡套现模式为接待地点与刷卡地点相同,在国家明令禁止之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犯罪嫌疑人则多采用租用多间房屋的方法,接待地点在一个地方,刷卡地点(POS机存放地点)在另一个地方,更有甚者,两个地点不在同一办公楼内。这给公安机关的打击带来了相当的难度。

  提示

  信用卡套现危害多多

  办案民警表示,信用卡的普及给持卡人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一定的免息期,一定的透支额度,可以让消费者轻松使用银行资金满足消费,但是这一便利也诱发了“信用卡套现”这样的非法行为,近几年信用卡套现现象蔓延甚广。信用卡套现实际上是不法商户违反规定,协助信用卡持有者占用或骗取银行资金,并从中谋取利益的一种违法行为,极大地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对银行、对持卡人、对社会都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首先,对银行而言,“信用卡套现”让银行无法获悉已贷出的这些资金的真实用途,更谈不上鉴别与跟踪,一旦持卡人无法偿还,银行损失的将是一大笔资产。这些以提取现金为目的的信用卡融资很容易转化为银行的高风险贷款,加大了银行经营风险,破坏了社会诚信环境。

  其次,对持卡人而言,参与信用卡套现风险更大。一是套出大量资金后,使持卡人处于高度负债状态,一旦不能按时偿还,必须负担比透支利息还要高的逾期还款利息,使自己陷入经济困境,而经催收逾期不还会构成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使自己面临刑法的严厉惩罚。二是通过不法商户或所谓中介公司进行信用卡套现还存在个人信息被窃、资金损失的风险。三是中介通过信用卡套现谋取非法利益,涉嫌非法经营罪,而持卡人的参与是一种助长犯罪的行为。

  警方因此提醒您:为了您的资金和信用安全,一定要拒绝套现行为。

  ◎相关链接

  信用卡套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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