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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叫停开放式信托产品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8月12日20:07
  新华网北京8月12日电 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作出进一步规范。《通知》叫停了开放式信托产品,重申对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中风险较高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业务的限制,并就《通知》颁布前商业银行表外的存量业务提出了在近2年内转入表内计提相应拨备和资本的要求。

  《通知》规定,信托公司开展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信托产品期限不得低于一年;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30%,已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务,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

  《通知》同时规定,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不得设计为开放式;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开展投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其资金原则上不得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

  对本通知发布以前约定和发生的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要求将表外资产在今、明两年转入表内,并按照150%的拨备覆盖率要求计提拨备,同时大型银行应按照11.5%、中小银行按照10%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计提资本;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应切实加强对存续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后续管理,及时做好风险处置预案和到期兑付安排;对设计为开放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类、融资类或含融资类业务的银行理财产品和信托公司信托产品,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停止接受新的资金申购,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是银监会经过多方调研,并认真借鉴这次全球金融危机中西方金融业在并表和跨行业风险管理的教训,同时对当前银信合作业务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后制定的。

  这位负责人同时表示,《通知》的颁布,厘清了银行和信托公司在业务合作中各自的风险责任和业务定位,明确受托资产所含风险的归属。对于归属银行方的风险,银行必须满足监管要求;对于归属信托公司的风险,信托公司必须履行受托人尽职管理责任;对于归属投资人的风险,银行必须做好风险揭示,投资人在获得高收益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真正发挥信托公司的制度优势,将银信合作规范化,阳光化,使其成为借款人、银行、信托公司、理财投资者多方受益的符合科学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金融创新。

  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指商业银行将客户理财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并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的行为。
(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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