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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频现霸王条款 客户购买容易被忽悠

来源:河北青年报
2010年08月13日08:01

  ■近日,数款银行理财产品被指含“霸王条款”

  ■记者调查,客户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易被忽悠

  ■专家表示,银行发售理财产品更应自律

  近期,公众对银行业的质疑可谓一波接一波。前几天,因为跨行取现手续费涨价惹来了不少骂声。近日,银行理财产品又被指存在“霸王条款”,有客户甚至将银行诉至法院。那么面对问题频出的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如何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新闻事件 银行理财频频被指“霸王”

  据媒体报道,在购买了某银行的理财产品后,厦门投资者叶先生发现,不保本的高风险理财产品在网站上被银行描述成风险级别最低的产品;在销售前本应对客户做风险评估却未出具测评报告,更有甚者同一份合同的两份文本中关于收益率的表述截然不同。发现了这一系列不合理现象,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叶先生将该银行诉至法院。

  在北京,一款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金凤凰理财货币市场型2010年三期”的理财产品收益部分只能向下浮动,超额收益的部分全归银行所有。细读产品说明书后可以发现,该产品不但不保本,如果产品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超过部分还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不归投资者所有。

  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理财产品中心发布的调查报告也指出,由于银行信息披露不到位,投资者对理财产品的运作过程一无所知,以至于在遭遇“零收益”、“负收益”后,对银行存在诸多抱怨。

  本地调查 理财产品如“雾里看花”

  记者以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为名走访了石市部分银行网点。

  在某银行,银行工作人员拿出两款理财产品向记者介绍。工作人员说:“两款产品都保本,不会赔。”不过,当记者咨询查看拿到的宣传页却发现,其中一款理财产品明确写着“非保本浮动收益型”。

  在另一家银行网点,工作人员在推销理财产品时,很详细地描述投资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却淡化了对投资风险的说明。

  而在银行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上,记者发现,涉及投资者权利的内容很少,银行的权利与免责条款很多。风险提示放置于说明书最下面的不醒目位置,而且采取最细小的字号标注“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一位投资者向记者反映,其所购买的理财产品银行一直没有通知收益。电话咨询银行时,被告知收益是15%,但在产品到期后,实际收益却为零。

  新闻纵深

  “霸王条款”为何大行其道?

  对于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的多种问题,北京大学企业商学院研究中心主任赖伟民认为,这与银行、投资者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有关。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认识还不够,对银行的了解更多停留在储蓄上。其次,双方地位的不平等也是导致不公平条款大行其道的一个原因。银行处于强势地位,在资源、信息等掌握上相比投资者更强势。

  石市某银行资深理财人士也表示,银行理财产品“霸王条款”与消费者缺少金融知识有关。购买理财产品时存在没看懂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方向、投资期限、风险度等问题。银行属于强势方,在目前国内的银行理财产品中,格式合同印记明显,投资者如果想要购买某款理财产品,除了少数可以协商,大部分都还是要接受这个合同。

  银行不应该单方面制订条款

  “其实银行和投资者双方在权利和义务上是对等的,而不是银行单方面来制订强势条款。”赖伟民说,如上面提到的理财产品条款中规定的“如果产品实际收益高于预期收益,超过部分还将作为银行投资管理费用,不归投资者所有”,银行单方面这样规定,显得不公平。应该是由银行和投资者协商,如果投资者同意,那么超过部分可以归银行所有。

  赖伟民表示,解决银行理财产品的“霸王条款”问题,一方面投资者要更多学习金融知识,能更快地看懂条款设计;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加强行业自律,银行在有些方面存在故意和放任行为;此外,从监管部门来说也应该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文/本报记者王亚楠 实习生张博■漫画/董海

  ■盘点银行理财产品“霸王条款”

  说明书定义模糊

  免责条款“打太极”

  合同要件不连贯

  短字少词有陷阱

  理财产品收费陷阱

  客户评估流于形式

  推销产品信口开河

  预期收益≠实际收益

(责任编辑:ne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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