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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出台养老保险转移暂行办法 农民工将最得益

来源:南海网
2010年08月13日08:02

  本报讯 日前,省政府下发《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暂行办法》,该办法从制度上解决了参保人员因就业地的变换而丧失养老保险权益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意义十分深远。

  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待遇

  据估计,我省输出的农民工约有5万人,在我省从业的农民工共有30万至40万人。长期以来,许多劳动者在不同地区和多个时段参保缴费,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因各地户籍等制度限制不能顺畅转移接续,致使其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以往,在我省,有一些农民工出于转移关系不便、回乡务农或希望得到一笔现金收入的原因,选择退保,仅拿到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目前,全国各地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和标准并未统一,随着国务院去年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和各省配套政策的出台,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完善了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受到地域分割限制而不得不退保的现象成为历史。

  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说,农民工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的重点群体。本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参保缴费,只要达到规定条件,也享受同城镇职工一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都具有深远影响。

  统筹基金也可转移

  记者调查得知,此前根据有关政策,养老保险关系都可以在全国转移,只是在具体操作中,受到一些地区种种制度限制,存在不能顺畅转移接续的问题。省政府该办法明确:2010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移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储存额。通俗地说,以前只转移个人账户,现在增加了转移统筹基金,这是新办法的重大变化。统筹基金的转移比例:统一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这样规定,既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也确保转出地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通俗地讲,转入地得到了更多的资金,接收转入的积极性大大提高。

  明确待遇领取地标准

  待遇领取地确定标准全国统一。当养老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时,将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当养老关系所在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时,首先将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有几个参保地缴费都满10年,则将最后的参保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如果没有超过10年缴费的参保地,则将户籍所在地确定为待遇领取地。这样统一规定,避免了相关地区相互推诿。

  “4050”人员转移有新政策

  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新就业参保地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年龄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

  这样规定,有利于减少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现象。同时,又保障了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

  另外,本《办法》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移统筹基金。有关负责人指出,此规定对个人领取待遇并无影响,无需担心。

  本报记者 袁锋

(责任编辑:new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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