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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杜绝被问责官员悄然复出 两年不予提拔(图)

来源:云南网
2010年08月13日08:51
漫画:邝野
漫画:邝野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现在绝大多数领导干部犯了错被问责以后,其复出往往变成了“伏出”——悄悄的去悄悄的来,在公众不知不觉中就完成了。

不过,今后我省被问责干部的复出将不再是“伏出”,因为近日印发的《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不仅有被问责的具体内容,也给改正错误划出了具体时限,同时将被问责干部的复出纳入了组织程序,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还要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按相关领导干部任用选拔规定,拟任干部还应纳入任用公示管理范畴,一同接受公众的监督。

目前,除广东省有类似的问责办法外,云南算是走在全国前面。

■复出程序

“若平职复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按组织程序,一般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有关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省问责办

今年5月21日,广东省宣布全面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细化了问责情形,问责范围扩大到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施办法规定,经过审批,被问责官员一年后方可官复原职。

云南省问责办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惩戒不是问责官员的全部,问责制度的着力点,主要放在监督权力运行、监督行政行为,及时纠正偏差。“问责绝不能‘舍本求末’,对被问责官员全部否定,问责‘剑指’领导干部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也就是要让领导干部权、责更加统一,在其位谋其事,能干事者上、平庸者让。”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规定,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 按干部管理权限重新明确职务,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相应工作任务。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了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此外,“办法”对停职检查问责也作出了后续规定,明确在停职检查期结束后,问责决定机关可根据被问责领导干部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此外,“办法”还严格明确了受问责领导干部的任职受影响期:受到调整工作岗位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

■办法亮点

1 新增三种问责情形

据介绍,“办法”在强调和补充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后的任职影响期、重新任职条件、问责决定材料归档等内容外,还在原有的10种问责情形中新增加了以下几项问责情形:在应问责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中,新增“违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行为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3种问责情形。

2 问责决定社会公开

为重点体现问责的可操作性,“办法”把问责程序中的问责调查、问责决定的作出、问责决定的执行、问责的申诉等方面作了明确细化,更体现问责的严格、严肃。并明确指出:问责决定一般应向社会公开。

3 纪检部门参与调查

在问责程序上,新增加了要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核实这一环节的内容,即除了党委、政府和机关部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提出的意见建议外,在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也将由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核实。

另外,“办法”还做出了问责对象和适用对象的延伸规定,指出对全省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实行问责,可参照此办法执行。并且,扩大了问责调查的实施范围,把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的监督列入了问责调查的主体之一,提出在干部监督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可按权限和程序,调查核实。

4 被问官员申诉有路

对问责的申诉这一程序作出补充细化,让受问责官员有了申诉渠道,办法规定,对被问责调查的领导干部的合理意见,应采纳,且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和陈述而从重或加重问责。并规定了从轻问责的情节,包括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等。

同时,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问责决定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对问责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要撤销原问责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5 明确责任一追到底

在过去,“追究责任”只是个笼统的概念,时间一长,也有可能会变成无责任可追究。新的“办法”对“追究责任”作出了明确划分。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等。

■例子

阳宗海砷污染事件 玉溪副市长被贬两年未“复出”

最近的一个例子是,在2008年阳宗海砷污染事件中,对26名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其中,厅级干部涉及2人:玉溪市副市长陈志芬被责令引咎辞职;省水利厅副厅长陈坚受到通报批评,另有玉溪市市长助理杨正祥(市环保局原局长)等12人被免职。

据记者了解,处理意见公布后,陈志芬确实没有再担任行政职务,其以协助领导为主,安排了相应工作岗位,协助有关领导处理工作中的一些日常杂务。

如今,两年过去了,按照新 “办法”的规定,陈志芬改正错误的期限也即将结束,她会复出吗?会以什么方式和身份复出?

省问责办负责人告诉记者:“若平职复出,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意见。按组织程序,一般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有关选拔任用的相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也就是说,新的‘办法’实施后,问责官员能否被起用,是否适合被起用,为何被起用,以及被起用的条件,有了一个程序上的‘说法’。”该负责人表示,“‘办法’对问责后干部重新任职规定出程序和条件,其关键还在于杜绝了被问责干部自行悄然复出的机制,否则,问责在一定程度上会被架空,失去它应发挥的威慑力。”

据他介绍,目前,我省着重在行政机关全面推行以行政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对党委系统领导干部的问责则缺少操作性的实施办法。“办法”是对省委问责决定的进一步细化,从而使问责更具有操作性。

■新闻链接

去年我省问责1525干部

2009年我省共有1525名干部被问责,比问责制度首推的2008年,多问责了108名干部。

在被问责的干部中,问责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118人、乡科级干部764人、一般干部640人。其中,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被问责622人;因独断专行、决策失误被问责31人;因滥用职权、违法行政被问责64人;因办事拖拉、推诿扯皮被问责290人;因不求上进、平庸无为被问责17人;因欺上瞒下、弄虚作假被问责18人;因态度冷漠、作风粗暴被问责15人;因监管不力、处置不当被问责468人。

从问责方式来看,425人受到诫勉谈话,158人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373人作出书面检查,责令3人公开道歉,通报批评419人,调整工作岗位41人,停职检查43人,劝其引咎辞职7人,责令辞职3人,免职53人。(相关评论详见A21版)

统筹:张晓青  采写:李海玲(云南信息报)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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