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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不反对即同意”原则芬兰8月起施行器官捐献新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17日07:40
  自8月1日起,一项有关器官捐献的新法在芬兰这个世界上首个接受脑死亡标准的国家正式生效。该法规定只要“脑死亡”者生前没有明确反对,死后无需他人同意,其身上的器官就可依法成为器官移植来源。只有在死者未成年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才需征得其监护人或亲属同意

  本报实习生贾琛本报记者吴琼

  依据旧法器官捐献率低

  根据2009年芬兰国内的一项调查显示,90%的芬兰民众愿意在死后捐献出其身体器官用于移植手术。但是,芬兰原来的法律规定,只有死者生前填写了器官捐献卡或经死者亲属同意方可摘除其身体器官或组织。尽管大多数芬兰人愿意死后捐献器官,却只有20%的人生前填写了器官捐献卡。因此,原有的法律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器官捐献率。

  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器官移植技术越来越先进,成功率也越来越高。在芬兰,被移植器官后患者存活5年及以上的概率达80%以上。但器官供体来源在世界各国严重缺乏。许多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由于不能及时得到需要的器官,长期生活在痛苦的等待中,有的甚至在等待中死去。

  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15万患者在等待器官移植,有幸获得移植手术的却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人。这种现象在芬兰也不例外。据了解,芬兰国内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逐年递增,而器官供体数量却10年来基本保持不变。为了改善这样的局面,芬兰政府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增加供体的来源。

  新法采“拒绝须声明”原则

  在这样的背景下,今年6月芬兰议会批准了一项针对器官移植的新法律,该法于8月1日起正式生效,规定芬兰的脑死亡病人如果在生前没有明确提出反对意见,那么死后无需他人同意,其身上的器官依法可以成为器官移植来源。只有在死者未成年或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下,才需要其监护人或亲属同意。

  据芬兰媒体赫尔辛基新闻报道,该法律的推出主要是因为芬兰国内大多数民众都对器官捐献持积极肯定的态度,所以通过填写捐献卡来捐献器官的做法“多余”,让原本可以被充分利用的供体白白流失。

  正像广大等待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所希望的那样,芬兰器官移植手术专家迈基萨洛日前也对外界表示,新法律实施后,预计芬兰每年的器官捐献者将增加15%至20%。

  目前在许多欧洲国家,如法国、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等国,已经在执行“推测同意”的器官捐献法律,即芬兰此次推行的“拒绝须声明”制度,这意味着一个人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自己不愿意提供器官,否则将被推测默认为“同意捐助”。

  病患希望还是“强制征兵”

  那么,芬兰此次推出的与多个欧洲国家“接轨”的器官捐献新法在民众中有着什么样的反响呢?在芬兰这样一个90%民众愿意在死后捐献出身体器官的国家,大多数国民表示支持,尤其是等待接受移植手术的患者。“很多患者跟我一样每天在等待供体的煎熬中度过。这项新法律让我们看到了希望,但愿很快能有合适的供体让我进行移植手术。”一位心脏病患者这样表达了对器官移植新法的拥护。

  但也有一些人认为这涉及到伦理及人权问题,认为新法所适用的原则违背了器官捐献的一个根本理念,那就是捐献器官是一种给与、一种奉献。“不反对即同意”的做法把器官捐献的志愿者变成了“强制征兵”。

  首个“脑死亡”国再度领跑

  在全球范围内,器官移植的主要来源是身后捐献,而对于“脑死亡”的定义和法律支持是身后捐献能否有效实行的关键所在。

  传统医学认为“呼吸和心跳不可逆停止”就是死亡。但是随着现代医学的发展,传统的死亡标准受到挑战。脑死亡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被提出的。由于脑死亡时间通常早于心跳、呼吸停止时间,能及时得到可利用的器官,因此其标准的确立对器官移植意义重大。

  医学界提出脑死亡的概念和标准后,各国的法律界并未立即响应。直到20世纪70年代,一些国家的法律界才开始谨慎地接受脑死亡的概念。芬兰于1970年率先通过脑死亡立法,是世界上第一个接受脑死亡标准的国家。芬兰的脑死亡标准是1971年公布的,它的适用性和可信度受到广泛赞扬,而今年8月1日起实施的新法律将使芬兰的器官移植效率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如今,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关注“拒绝须声明”制度在器官移植方面的应用。就在今年7月,英国威尔士也首次提出支持该制度来提高器官捐献率。芬兰对这项制度的立法通过势必会进一步推动这项制度在世界范围的应用。

  各国器官捐献法不尽相同“拒绝须声明”早已存在

  随着器官移植手术的广泛应用,在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对器官的供给和移植进行规范化管理。器官捐献目前基本分为三种形式:

  推测同意:即芬兰此次推行的“拒绝须声明”制度。许多欧洲国家都已执行这样的捐献制度,即一个人除非以书面形式表示自己不愿意提供器官,否则将被推测默认为“同意捐助”。这种制度下,器官捐献率通常比较高。代表国家有法国、西班牙、比利时、意大利、奥地利等。

  但在接受“推测同意”的国家中,执行该制度时还有一定区别。例如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在“拒绝须声明”的捐献制度基础上,执行“柔性”捐献原则,即潜在捐献者的家属对是否捐献器官有最终发言权,即使死者生前没有发表任何反对捐献的声明,其亲属仍有权拒绝有关机构取走死者器官。而奥地利执行的却是“硬性”捐献原则,即有关机构不必考虑死者家属的意见。死者只要生前没有留下书面材料反对捐献器官,则被视为捐献者。

  指定同意:这是一种志愿器官捐献体系,如英国采用的就是“我选择捐献”的器官捐献制度。有意者必须签署“器官捐献者登记表”,表示愿意在死后捐出部分或全部器官,医院才可将其器官在死后用于移植手术。执行类似制度的国家还有德国、爱尔兰、荷兰等。

  请求捐献:在美国,负责器官捐献的医生有责任向家属表达器官捐献的请求。医护人员在病人濒临死亡时,也会征求其意见是否愿意捐献器官。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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