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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巷”涉黑团伙受审 杨寿春不承认是黑老大

2010年08月18日14:14

  稿件来源:兰州新闻网

    本报讯8月17日,由省公安厅督办、以杨寿春为首的“西固巷”涉黑团伙案在兰州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及保护未成年人,兰州中院对该案依然采取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中,首犯杨寿春拒不承认自己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且不承认组织、领导了名称为“西固巷”的涉黑团伙。法庭就被害人家属提出共计42万元的赔偿要求,当庭进行了调解。据法庭介绍,经过长达两天的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将定期宣判。

  ■庭审直击

  “老大”忘了开会记录

  8月17日,杨寿春涉黑团伙案在兰州中院继续开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及保护未成年人,数十名被告人家属和旁听群众被请离法庭。当日上午10时15分,杨寿春等20名被告人依次走进被告席,由被告人及家属指定的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贾立军,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新皓、邱剑明等10名律师到庭辩护。本案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审理。

  庭审开始后,国家公诉人分别就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所指控的各项罪名,在长达两小时的法庭举证、质证阶段,依次向法庭出示了包括报案材料、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物价鉴定等多项证据。并向被告人出示了犯罪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等图片证据。对于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大量证据,杨寿春等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均表示无异议。被告人马志勇的律师则递交了一份新证据,证据显示,其在原工作单位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改造可能性大。

  其中,国家公诉人专门针对杨寿春等人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部分,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该团伙主要成员“开会”的会议记录,该记录明确规定“哥几个在社会上混,心要齐,感情要深、管理要严……”等内容。

  对于该项证据,杨寿春当庭表示自己忘了有这么回事,朱家河则表示没参加过这个会议,张斌则陈述该会议记录中自己的发言是在自己醉酒的状态下说的。而徐云伟、廖正兴、魏国兵等人则异口同声,向法庭回答:“不知道。”

  18名被告人当庭认罪

  在经过短暂休庭之后,下午1时本案继续开庭,进入法庭辩论阶段,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杨寿春的辩护律师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认为杨寿春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不成立。同时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寿春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和抢劫案件,证据不足应不予认定;第二被告朱家河的辩护人同样以证据不足为由对朱家河被控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强奸罪,提出异议;其他18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部分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则以认罪态度良好、具自首情节、属初犯、从犯等辩护理由分别做出罪轻辩护,恳请法庭减轻处罚。

  其中,第九被告人龙陇娟的辩护律师认为,龙陇娟在本案中也属于受害者。其称,龙陇娟最初也多次受到杨寿春等人的殴打和威胁,在此情形下,龙陇娟迫不得已参加了该团伙,并成为了杨寿春的“女友”。在杨寿春等人胁迫韩雪、婷婷等受骗妇女从事卖淫及色情活动期间,其并未参与殴打、逼写欠条、参与看守等犯罪行为,故公诉机关指控其涉嫌强迫卖淫罪与事实不符。

  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公诉人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的有关“打黑除恶”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该犯罪团伙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杨寿春及团伙成员的供述等大量证据显示,杨寿春确为该组织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该团伙组织成员基本固定,主要由徐云伟、廖正兴、魏国兵等9人组成。组织体系基本形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犯罪团伙应定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请求法庭依法惩处。

  庭审最后,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本案附带民事原告人(被害人家属)提出的包括丧葬费在内,各项合计42万元的赔偿要求,当庭进行了调解。据悉,此案经过长达两天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将定期宣判。 

(责任编辑:new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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