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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违章停车被强收拖车费 欲“民告官”讨说法

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2010年08月19日11:56

  因违章占道停车被拖,都会被收取拖车费,这样的经历很多市民都遇到过。然而,对于这样的遭遇市民张先生却有不同的理解,他认为,违章占道被罚款和被拖车都是应该的,但拖车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是不应当收费的。为此,他决定较个真,以民告官的方式,弄清这200元到底该不该收。

  事件回放

  违章被“拖车”提车先交200

  日前,张先生讲述了他的经历。“今年7月16日,我到胸科医院看望病人,将车停放在柳州路上,大约过了20多分钟,我从医院出来后,发现车不见了。”张先生说,“当时第一反应就是车被拖了。”最终,他在附近一电线杆上发现了一张纸,上面印有《违章停放车辆拖曳(锁定)通知书》的字样,告知他由于违章停放车辆,车被拖至指定停车场,上面留有一个电话和一个地址,但是行政机关盖章一栏没有公章。

  “我赶快拨打了该电话,接听电话的女士告诉我,他们的地址是营口道和吉林路交口。我赶过去后发现,那是救援拖运的地方,那里还有其他几个人,也是车被拖了。我询问后才知道,必须先交200元拖车费才能告知被拖的车辆停放在哪里。无奈之下,只得交了200元拖车费,对方给我开了一张车辆放行通知单,上面写着车被拖到了汉口西道的停车场。我打车到了该停车场,又交了10元存车费,才把车提了出来。”张先生说,这时,他发现在车窗雨刷器上夹了一张机打的小条,是《违法停车告知书》,盖有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的印章。

  市民质疑

  “道交法”规定 拖车不得收费

  张先生认为,这200元拖车费不应该收。回家后,他赶紧查法条,进一步验证自己的判断。“《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第2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停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该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张先生据此认为,他被强制服务了。“违章停车要受处罚,对此我并没有异议,拖车属于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我也没有异议。现在的问题是,不能收我的拖车费,这不合法。”

  回忆自己“被服务”的过程,他提出三点质疑。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违章车辆的停放地点,可是在《违章停放车辆拖曳(锁定)通知书》中,留下的却是救援拖车公司的电话和地址。

  第二,拖车公司要求必须先交纳200元拖车费后才开具车辆放行单,此时,当事人才知道车辆具体的停放地点。

  第三,拖车公司所发的车辆放行单是专门针对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的,停车场凭借车辆放行单才放行被行政机关拖过来的车辆,开具车辆放行单的行为应当是行政行为,而公安交管部门却将此项行为的实施主体让一个公司来执行,不知道哪部行政法律有这样的规定?

  拖车公司

  经物价局核准 收费明码标价

  前天下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交管和平支队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称:“对此并不清楚。”同时提供一个电话让记者“与他们联系”,经询问得知,这是拖车公司的电话号码。

  这家拖车公司的负责人介绍说,2004年《交通安全法》颁布之后,天津市公安局对违法停车有个通告,称因为天津交警不具备拖车能力,经市政府批准,委托天津市救援清障公司进行拖载。天津市救援清障公司按照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具体实施时,由交警锁定违法事实,一是告知、贴条;二是联系当事人,根据车牌照号上网查询,一般可以查到车主的手机号。但是,现在手机号码变更得快,有时联系不上当事人,交警会委托救援清障公司将车拖移到指定地点。之后,交警按照交通违法处理,救援清障公司按照天津市物价局颁布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关于这个收费标准,这位负责人几番强调是天津市物价局在2005年发的相关文件。“都是张榜公布的,明码标价。”对此,张先生回应称:“拖车公司是企业,根据其性质,物价局核定的应该是经营性收费许可,而不是行政性收费许可。基于此,对违章停放的车辆拖运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应当收费。”

  记者追踪

  张先生:将提起行政诉讼

  “我没抱胜诉的希望,就想弄清我的车到底是谁拖的”

  “这几天,我一直在就这件事讨说法。先是申请行政复议,公安交管局说拖车费不是行政机关收的,是拖车公司收的,不属于行政处罚,不受理,我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昨天,就即将开始的“民告官”,张先生这样解释。基于上述设想,张先生准备将交管和平支队和相关拖车公司一同列为被告,诉讼请求是讨还200元拖车费。

  至于胜算,他说:“几乎为零,本来我也没抱胜诉的希望。”那为什么还要提起诉讼呢?“就是为了确定这个车到底是谁拖的,因为官司一旦被受理,法院就会审理事实,就会弄清楚我的车到底是谁拖的,是行政机关委托的?还是拖车公司私自拖的?”

  张先生说:“从逻辑上讲,我的车被拖只存在三种可能,一是我委托拖车公司拖的,二是行政机关委托拖车公司拖的,还有一种是拖车公司私自拖的。现在,我肯定没有委托拖车公司拖走我的车,如果确定了行政机关也没有委托拖车的话,拖车公司出具《违章停放车辆拖曳(锁定)通知书》就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有诈骗嫌疑,我将就此提出刑事控告。”

  张先生介绍说,北京从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以来就不收拖车费了。他还算了一笔账:天津目前有100多万辆私家车,假设一天有100辆车被拖运,一天就是2万元,那么一年将产生多少拖车费?张先生认为,他即将打的是一场公益诉讼。“如果有说法,将惠及所有私家车主。”

  新闻链接

  状告交警拖车收费

  深圳律师一审胜诉

  据报道,2007年,深圳律师安星因一次交通事故被拖车并要求缴纳拖车费和停车费共计713元。他为此按收款凭证上的单位名称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经调查,此前银行的收款凭据是因为“工作人员失误”写成了车管所,实际上开户方应是“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而该中心属于交警支队指挥处下辖部门。安星又把交警大队列为被告重新提起诉讼。法院一审认为,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公安部门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中可收取此类费用,因而判决罗湖交警大队向安星收取拖车费、车辆保管费的行政行为违法,要求被告在10日内返还71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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