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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输液身亡 父母在村诊所搭灵堂欲讨说法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08月19日14:50
  中新网巩义8月19日电 (记者 胡影 通讯员 董亚恒 胡孟军) 年仅20多岁的儿子在村诊所治病时死亡,痛失儿子的父母为要求赔偿采取在诊所处悬挂白布等不当行为。2010年8月18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冯立朝、张会典赔偿原告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卫生所损失一千五百元,并驳回原告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卫生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8年9月7日上午10时许,二被告冯立朝、张会典之子因身体不适到原告处治疗输液,在输液过程中出现恶心,呕吐及昏迷症状,随后原告拨打120急救电话,将二被告之子送至巩义市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后抢救无效死亡。2008年9月11日至当年10月16日,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及时达成协议,被告在原告处悬挂白布、张贴白对联、摆花圈。此后,双方分别起诉到法院,冯立朝、张会典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判决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卫生所赔偿73395.44元。巩义市康店镇张岭村卫生所以冯立朝、张会典的行为侵犯名誉权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形成本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被告之子在原告处输液出现恶心,呕吐及昏迷症状后转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二被告痛失年仅20余岁的儿子,承受着巨大的精神痛苦,为了尽快给个说法和得到精神及经济补偿,二被告在原告处悬挂白布、张贴白对联、摆花圈,被告的行为确实不妥,其行为的目的是尽快督促原告解决问题,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及行为并没有丑化、诋毁原告的名誉,也未造成不良后果,故原告要求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被告的行为确实对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一定影响,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一定损失,遂作出了前述判决。完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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