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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罢免权,选民监督才会坐实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8月20日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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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向荣

  8月17日,杭州市下城区几位市民向杭州市下城区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有64人联名的公民申请书,要求罢免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虽然中国法律规定,选民有权罢免人大代表,但一般这样的罢免行动都由官方在人大代表涉及刑事案件后发起,由民间发起的案例极为罕见(8月19日浙江在线)。

  确实,在现实生活中,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案例极为罕见。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法律只是原则性地规定了选民有权罢免人大代表,但如何行使这一权利,罢免需要哪些具体操作程序,都还是空白,使得权力难以落到实处。另一方面,绝大部分选民的权利意识还不够强,对由自己选举产生、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大代表缺少监督,对于不称职的人大代表怠于说不。

  要改变这一现状,有针对性地完善法律无疑是最有效的方法。代表法修正案即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现实操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或将得到解决,这是值得期待的。对于选民罢免代表的程序,如果法律能够作出明确的规定,那么必将使现有的难题迎刃而解,也必将大大激发选民行使权利的积极性。但这并不表明,在立法完善之前,选民对不称职的代表就无法进行罢免。

  其实,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选民还是可以有效地行使罢免权。按照选举法的规定,罢免代表要求该选区的半数以上选民参与,这不同于代表的集中选举,需要牵涉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所以操作起来有一定的现实难度。但有难度并不表明不能实施。今年4月15日,湖南溆浦县一选区6444名选民,投票成功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职务。这一成功的案例表明,选民罢免代表,不仅是可以操作的,而且也是极有成效的。

  由此可见,选民罢免代表,尽管有一定的难度,但并不是无计可施、束手无策的。只要各级人大能够尊重选民的权利,及时对选民的呼声作出回应,尽快依法启动相关的调查和罢免程序,那么,选民的权利就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也能够让代表受到最大程度的约束。至于需要付出的成本,与民主进步的价值相比,无疑不值得一提。

  当然,要罢免代表,首先需要对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涉及刑事犯罪的,需要司法机关的证明,道德水平低下,怠于履行代表职责的,也需要有过硬的证据来支撑。从报道看,下城区人大代表赵之毅侵占私人财产,无视司法机关的裁决,如果属实,那么确实不符合一名人大代表的基本要求,理当予以罢免。

  罢免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其意义并不仅仅是让一名不称职的代表下了岗,而在于让代表接受更有效、更直接的监督,从而更好地履行好代表的职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选民罢免代表意义深远。期待“选民罢免代表”成为我们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常态。
(责任编辑:News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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