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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跨选区接访,有法可依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8月20日21:37

  代表跨选区接访,有法可依

  滕修福

  2010年07月12日18:28 来源:《检察日报》

  据报道,5年前,杨剑昌在深圳市罗湖区消委会办公楼内设立市人大代表接访室,每个月最后一周的周三为例行接访日。到目前为止,受理上访投诉3000余宗,接待选民2万多名。

  为何杨代表突然对外宣布不接待跨区居民来访呢?杨代表坦言,因其是罗湖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常面临其他区有关部门不认账、不配合的状况,导致60%的事件得不到解决。

  笔者认为,杨代表例行接待来访群众,包括接待原选区以外的群众,是有法可依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从以上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

  代表有“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法定责任和义务,要与原选区选民或选举单位保持密切联系,也要与原选区或选举单位以外的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至于如何联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杨剑昌设立人大代表接待室,在固定场所、确立固定时间接待人民群众来访,创新了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方式方法,能够便于群众找到代表,有利于代表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而且也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规定。

  代表不但要听取和反映“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同时也要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这里的“人民群众”显然不限于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人民群众,还应包括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以外的人民群众在内。由此可见,代表接待原选区或选举单位以外的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有关机关、部门对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不能“不认账”,也不能“不配合”,更不能“打压”,而是要为人大代表依法积极履职行权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鼓励和引导他们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懈努力。

  

(责任编辑:张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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